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7月7日晚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一桩历时多年的预付货款纠纷迎来一审判决。公司早年为保障原料供应向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定富强”)支付预付货款,对方长期未足额供货,在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后仍拖欠三千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公司就此提起诉讼,而被告方亦提出反诉。法院一审判令康定富强退还公司货款3137.69万元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损失,多名担保方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股权限额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公司其余诉求及被告全部反诉请求。由于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利,叠加被告实际偿债能力存疑,案件最终结果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早年已对涉案货款全额计提减值,本次诉讼不会对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回溯案件,宏达股份1月20日公告披露,公司此前为稳定锌精矿原料供应,向康定富强及其关联企业支付多笔预付货款,对方收取货款后仅交付部分货物,2011年起尚有三千余万元货物未交付,且企业无力继续供货。2011年至2023年,双方多次签署还款协议,约定康定富强返还预付货款32776918.58元,袁崎、陈召华、袁铃岳、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康定富强仅返还40万元货款,后续虽支付部分利息,但双方未能达成统一还款方案,截至起诉当日,仍欠付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公司认为四名担保方需对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权益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等资产。
公司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康定富强返还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二是判令康定富强支付暂计利息9660145.45元;三是判令袁崎、陈召华、袁铃岳、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7月8日,宏达股份公告披露,公司于7月6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进入一审判决阶段,公司身份为原告、反诉被告。
康定富强反诉要求宏达股份返还超付货款5508154.25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全部反诉费用由宏达股份承担。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于2026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内容分为五项,一是康定富强需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宏达股份货款31376917.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1376917.79元为本金,自2026年4月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逾期未付清则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二是袁崎、陈召华、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康定富强追偿;三是袁铃岳以自身持有的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价值为限,对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后可向康定富强追偿;四是驳回宏达股份其余诉讼请求;五是驳回康定富强全部反诉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85元,由宏达股份承担63901元,康定富强、袁崎、陈召华、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880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00元,由前述四名被告共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179元,全部由康定富强承担。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需在裁判文书生效十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什邡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上诉期限内线上提交上诉材料。
宏达股份表示,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诉中康定富强等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以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