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同业存单市场发展,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进行修订。《办法》共22条,具体规定了同业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交易、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主要有两方面目的。第一,适应货币政策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持续完善,同业存单市场迅速发展,相关发行和交易规则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出台于2013年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第二,切合同业市场联动加深的新形势。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和固定收益市场迅猛发展,同业存单市场影响力不断加大,与其他子市场之间的联动持续加深,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故通过修改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增强机构开展同业存单业务的审慎程度。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作为2013年《暂行办法》发布以来的首次“大修”,《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围绕发行额度动态管理、丰富定价基准、弱化同业存单期限规定、优化市场参与要素、强化监管等方向展开,实现管理从“事前年度备案”到“全流程动态调控”、定价从“单一”到“多元”、范围从“局部”到“全景”,进而引导同业存单更好成为央行货币政策传导和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优化政策利率向同业存单利率传导过程,满足当前同业存单市场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为后续市场深化与创新预留空间。
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将同业存单额度管理从静态备案升级为“备案+临时额度+动态调整”。《办法》提出,当年额度备案工作启动前,发行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临时额度,以确保存单平稳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发行人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金融市场审慎投资交易情况及利率定价自律情况对其年内备案额度进行动态调整。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认为,备案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将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与微观主体行为挂钩,有助于遏制部分机构过度依赖同业负债、规避监管的行为。
“在此次修订中,还有多处内容根据当前市场形势变化或未来发展需求,优化了相应表述,且用弹性替代刚性,为后续政策创新保留空间。”温彬表示,一方面是优化同业存单期限表述,给未来期限创新留口子。2017年,央行曾修改2013版《暂行办法》,将存单发行期限收紧到1年及以内。《办法》总体延续“同业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等”的表述,但“原则上”“1年等”的提法较2017年更加灵活。
另一方面是优化同业存单市场参与要素,贴合现有和未来需求体系。在投资主体上,投资人范围扩大且更贴合现在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体系。在发行币种上,把外币同业存单纳入统一管理口径。在发行交易方式上,相较《暂行办法》,“公开发行”改称“非定向发行”,与“定向发行”形成更清晰对照,同时为新增发行交易方式预留空间。在做市商制度上,删除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相关表述,随着同业存单市场交易活跃度提升,做市商的实际作用有所弱化,因此转向由市场参与者完成价格发现,并与已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的现状保持一致。
记者注意到,除《办法》外,央行在6月份还就《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业内普遍认为,近期多项管理办法完善,是一次系统性的规则重构,着力推动各项利率能真实地反映资金供求和市场需求、更有效传导货币政策意图、更精准服务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进而为畅通利率传导机制、提升服务实体成效、稳定银行经营创造适宜的条件和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