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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8 09:33:40 股吧网页版
6000万元煤炭贸易履约翻车!储配中心清偿不足需兜底,大有能源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一二审均败诉,被法院责令限期履约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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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晚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下属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以下简称“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国投”)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双方此前因6000万元预付煤款履约产生争议,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豫西储配中心退还剩余货款5823.5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各项诉讼费用,大有能源需对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目前法院已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三日内履行全部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表示将依规履行判决、做好财务处理,并持续跟进后续进展维护股东权益。

  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闽0802执3976号《执行通知书》。

  2024年9月2日,龙岩国投与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龙岩国投向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预付煤款6000万元,若最长提货周期内未完成提货视为弃货,发生终止合同或弃货情形的,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需在收到龙岩国投书面退款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剩余预付款。后续双方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龙岩国投将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起诉至新罗区法院。

  龙岩国投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退还预付货款58235146.8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2月9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滞纳金;二是要求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90000元;三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共同承担。

  2026年1月26日,新罗区法院作出(2025)闽08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判令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龙岩国投货款58235146.8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判令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支付律师费29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7600元;大有能源在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管理财产承担责任后的不足部分向龙岩国投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39201元、鉴定费59500元由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大有能源共同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中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6年6月9日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01元由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共同负担。

  本次执行通知书载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责令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三项义务,一是履行(2025)闽08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三是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法院申报自身财产,若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告表示,公司将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依据会计准则及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财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后续进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并依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方面,大有能源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1.12亿元,同比下降16.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6亿元,同比下降84.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1.34亿元,同比下降85.71%。

  公司202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89亿元,同比下降8.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9亿元,同比下降19.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87亿元,同比下降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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