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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8 14:48:31 股吧网页版
民政部:鼓励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等引导经营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7月8日电民政部网站8日发布关于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下称《指引》)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通知提出,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十五五”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确定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目标,倒排工期,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要推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相关重大工程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在既有设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密设施布局,提高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水平。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既要遵循有关建设标准,也要符合《指引》的功能要求,不符合的要进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结合实际通过邻里互助、结对帮扶、设立农村助老员等多种方式开展互助性服务。

  通知指出,聚焦失能刚需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要强化以失能失智照护为重点的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和资源协调等功能;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开展培训;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健康、康复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通知要求,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指引》明确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建成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逐一认定。经认定符合《指引》要求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由地市级民政部门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逐一标注,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要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省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标注情况,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根据《指引》,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包括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

  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方面,《指引》提出,支持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为枢纽,推动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养联体”建设,贯通居家、机构、社区服务形态,实现医养康养相结合。探索将全县(市、区、旗)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利用智能设备对老年人状况和需求进行精准画像并及时匹配服务,实现异常预警和远程干预。着力培育品牌化、连锁化、本土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方面,《指引》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对人、财、物等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升服务管理质效。探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接运营区域内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中心带动站点、站点辐射居家”的服务链。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方面,《指引》明确,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组织引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辖区内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和规范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村(居)委会依法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支持发展互助养老。将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与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支持发展“党建+养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互助睦邻点等载体,充分发挥农村“五老”、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志愿服务作用。鼓励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普惠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优先利用闲置设施,采取改造盘活、转型提升等发展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降低新建成本。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捐赠食材、日常用品。鼓励老年人通过“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为中更好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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