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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8 22:46:20 股吧网页版
公募再曝“老鼠仓”!基金经理控制多个账户获利7.5万,罚没超41万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一桩始于11年前的“老鼠仓”案件,近日被监管部门揪出:一位前公募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老鼠仓”行为长达8年。

  近日,深圳证监局披露的一则处罚决定书引起行业热议,一位名叫张堃的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在2015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控制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交易金额达768.56万元,交易盈利7.52万元。

  根据有关法规,监管部门责令张堃改正,并合计罚没41.52万元。

  

8年控制7个账户获利7.5万元

  据深圳证监局7月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张堃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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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深圳证监局网站

  一是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经监管调查,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堃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堃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15年3月26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间,张堃先后实际控制并使用“郑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其中,张堃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郑某华”证券账户、“姚某”证券账户及“赵某华”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

  二是涉嫌证券投资未申报。

  经调查,张堃控制使用上述“郑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

合计罚没41.52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相关基金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张堃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监管部门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堃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28万元罚款。

  就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监管部门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堃改正,并处以6万元罚款。

  最终,张堃被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34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1.52万元。

  

管理基金时间与“老鼠仓”高度吻合

  上述处罚书公布后,张堃的身份及所属公募基金公司引发业内热议。

  记者查询发现,业内曾有一位名叫“张堃”的公募基金经理,目前无法查询其最新信息。

  Wind数据显示,张堃曾就职于多家券商及基金公司,2014年加入某公募基金公司,2015年8月起开始管理公募基金。截至2023年10月,其管理公募基金年限长达8年,曾管理过5只基金,最高在管规模达88.55亿元。

  结合张堃的履历,其实施“老鼠仓”的行为几乎贯穿整个公募基金经理生涯。2023年10月,张堃从该公募离职,彼时其刚接手管理另外两只基金不足一年。按相关规定,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离职需面临长达18个月的静默期,这一行为曾一度令人费解。

  如今,真相浮出水面:离职前两个多月,其仍在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老鼠仓”通常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等行为。

  张堃的“老鼠仓”行为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距今已超十年。监管部门对其历年违法交易进行倒查追责,彰显出对“老鼠仓”行为“零容忍”“严监管”的鲜明态度。

  随着新“国九条”等政策落地实施,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长牙带刺”,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近三年来,多家公募基金前员工被监管查明过往存在“老鼠仓”等行为,并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禁入等处罚。例如,前公募基金经理张亮利用非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账户趋同交易,被监管层罚没3132.52万元,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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