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朵四叶花、一场奢侈品牌与新茶饮企业的商标之争,持续引发热议。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简称“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茉莉奶白立即停止侵害LV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这纸判决披露后,有网友翻出唐代宝相花、 苏州园林的花窗等,称这是“老祖宗的纹样”“LV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也有人认为,二者的标识没有明显区别,容易导致混淆——既然LV已将四叶花注册成商标,“就谁都不能碰”。
“这两种理解都过于绝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艳芳认为,商标法一方面要保护真正经过长期使用形成识别力和商誉的品牌标识,防止他人借近似标识误导消费者、攀附商誉;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利人通过注册商标把公共元素据为己有,妨碍其他经营者对公共文化资源和常见设计元素的正当使用。
王艳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5年,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2021年9月,她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华东政法大学,任知识产权学院教授。LV为何能告赢茉莉奶白?一朵常见的四叶花卉图案,能否被LV独占?类似公共元素被注册成商标后,又该如何防止权利被扩大化、成为头部品牌的垄断壁垒?针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南都记者近日专访了王艳芳。
在她看来,自然花草、几何纹样、传统装饰图案,本来就处在“公共设计资源”和“商标权私权”的模糊边界地带,是商标显著性判断中最疑难的一种。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态度总体上是清晰的:既保护在先合法注册商标和真实商誉,也强调对弱显著性标志的保护范围要严格限定,避免把公共资源不当私有化。
LV告赢茉莉奶白:因二者标识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南都:茉莉奶白使用与LV相似的四叶花卉图形,但二者分属不同行业,为什么LV能告赢茉莉奶白?
王艳芳:商标侵权案件不能只看两个图形像不像,也不能简单理解为“茶饮”和“奢侈品”两个行业离得远,所以一定不会侵权。法律上要综合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市场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从一审判决看,法院主要是围绕LV持有的多件单独图形注册商标展开判断,包括餐饮服务、杯具、包袋、首饰、服饰配件、手机壳、纸袋、香薰、蜡烛等类别。法院认为,咖啡馆、餐厅与奶茶茶饮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关联性;相关周边产品又与LV在相应类别上的注册商标存在对应关系。
在此基础上,法院再判断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容易让消费者误认双方存在联名、授权或者其他特定联系。LV能赢的原因是,一审法院认定两者标识近似,加上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有部分消费者在网络评论中认为两者具有联名或特定关联关系”,即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但是,本案真正复杂的地方在于:LV单独四叶花图形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到底有多强?消费者是把它当作LV的独立来源标识,还是更多把它当作一种装饰性花卉图案?茉莉奶白的使用是否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二者存在联名或者授权关系?这些问题都要根据证据作个案判断,相信二审法院会有专业的判断。
南都:LV诉茉莉奶白一审获赔1030万元,这样千万级别的判赔在商标领域相对少见。据你了解,这一判赔金额可能是如何作出的?
王艳芳:1030万元由1000万元经济损失和3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构成。从一审判决披露的思路看,法院并不是简单把茉莉奶白全部销售收入或者全部加盟店利润等同为侵权获利,而是对原告提出的几种计算方式作了取舍。
法院主要参考了茉莉奶白更换标识前后的门店规模、加盟合作费、品牌管理费、被诉标识在门店和包装上的使用情况、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后以裁量性赔偿方式确定了1000万元经济损失。
从一般规则看,商标侵权赔偿通常要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等顺位确定;在这些都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会结合侵权情节进行裁量。这里最关键的问题不是金额高低本身,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或者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个问题也是本案引发讨论的重要原因之一。茶饮品牌的经营收入往往由产品口味、价格、门店位置、供应链、加盟体系、品牌名称、营销活动等多种因素共同形成,并非单一由品牌或某一标识决定。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需要进行精细化计算,尽可能区分这些因素的贡献,必要时引入经济学分析进行测算。
公共元素能注册商标保护,但要避免被不当私有化
南都:四瓣对称花卉图案在传统建筑、园林花窗中也很常见。公共领域的通用图形、基础设计元素如果被扩大保护,会不会成为头部品牌的垄断壁垒?
王艳芳:非常能理解公众的这个疑问。自然花草、几何纹样、传统装饰图案,本来就处在“公共设计资源”和“商标权私权”的模糊边界地带,是商标显著性判断中最疑难的一种。
公共元素不是绝对不能注册、不能保护,正如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实践中这种案例极少,即使获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商标法一方面要保护真正经过长期使用形成识别力和商誉的品牌标识,防止他人借近似标识误导消费者、攀附商誉;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利人通过注册商标把公共元素据为己有,妨碍其他经营者对公共文化资源和常见设计元素的正当使用。头部品牌当然可以维权,但维权的边界仍然要回到具体商标的显著性、使用证据、保护范围和混淆可能性。
南都:“公共设计资源”与“商标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王艳芳:我理解可以从四个层面看边界。
第一,看这个标志是不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一个图案如果只是装饰、产品造型、文化表达,和作为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不同的法律问题。
第二,看显著性。越是通用名称、常见图形、传统纹样、自然花草、吉祥寓意元素,越难获得显著性获准注册。若需要注册为商标,需要证明它与公共元素有显著区别或者经长期使用获得了区别来源的能力。
第三,看保护范围。弱显著性标志即使注册成功,也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很宽的排他范围。保护限于已经形成的识别范围,不能延伸到整个公共元素,不能禁止公众和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
第四,看混淆可能性,看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两者,是否认为两者商品或服务有出处的联系,仅仅联想到是不够的。
南都:从已有案例看,司法态度是什么?这可能与公众朴素认知有哪些偏差?
王艳芳:我国近年的司法态度总体上是清晰的:既保护在先合法注册商标和真实商誉,也强调对弱显著性标志的保护范围要严格限定,避免把公共资源不当私有化。
公众的朴素认知有时会认为,“这个图案自古就有,所以任何人都不能主张商标权”;也有时会认为,“既然注册成商标,就谁都不能碰”——这两种理解都过于绝对。
法律要做的恰恰是确立边界,哪些是应当保护的来源识别功能,哪些是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仍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表达。
商标合规不能只停留在“我有没有注册”
南都:新修订商标法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中有哪些重要变化值得关注?
王艳芳:新修订商标法已经在2026年6月26日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驰名商标保护、商标使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治理等都作了进一步完善。关于驰名商标,一个重要变化是跨类保护规则不再以是否已经在中国注册作为前提,只要事实上达到驰名程度,就有可能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应保护。
但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可以无限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仍然要坚持个案确认、按需保护,仍然要看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范围、受保护记录等因素;同时还要看、被诉行为所涉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是否会误导公众、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或者是否构成淡化、搭便车等不正当利用。
南都:企业应当如何避免卷入类似商标纠纷?
王艳芳:对企业来说,商标合规不能只停留在“我有没有注册商标”这一步,要注意和其他市场主体划清边界。
第一,在品牌命名、Logo设计、包装设计、门店装潢、周边产品开发之前,要做充分的在先权利检索,检索范围不应只限于同类商品,还要关注知名品牌、非传统商标、颜色组合、图形元素、包装装潢等。由于我国的商标存有量巨大,申请一个商标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建议企业未雨绸缪,专业的事情由专业人员做。
第二,要突出自己的核心品牌标识。企业在包装、门头、社交媒体账号、广告宣传中,应当清晰展示自己的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避免让某个装饰性元素单独承担来源识别功能,也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联名”“授权”“合作”的暗示。
第三,做联名、节庆限定、周边商品时尤其要谨慎。新消费品牌很依赖视觉传播和IP联名,但越是容易被传播为“某某同款”“某某平替”的设计,越要提前评估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风险。真正联名要有书面授权;不是联名,就不要在宣传文案、发布日期、产品命名、视觉设计上制造联名联想。
第四,企业也要重视自己商标的真实使用和证据沉淀。新修订商标法强调商标使用的基础地位,商标价值来源于实际使用。一个企业既要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也要通过规范、持续、稳定的使用建立自己的品牌识别力,形成可被法律保护的商誉。
总体而言,本案给市场主体的提醒是:品牌视觉设计可以吸收公共文化资源,但不能忽视在先商标权和消费者认知;商标权人可以依法保护其品牌资产,但也不能把公共元素的保护范围无限扩大。商标法真正要维护的,是清晰的市场来源识别、正常的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不被误导的公共利益。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