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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0 13:46:21 股吧网页版
综合性AI立法势在必行?争议依然胶着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制定一部综合性的AI法律是否必要?7月以来,这一议题在法学界持续引发碰撞。多位知名法学家在公开场合就AI立法发表意见,但立场分歧明显。

  “大一统的AI立法,很难产生实践层面的价值,预期的现实效果或将非常有限。”7月9日的2026中国互联网大会一场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直言,AI涉及的法律议题极为庞杂,覆盖知识产权、电商平台治理、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薛军认为,统一性的AI立法统摄不了如此繁复的问题,最终只能停留于宏观层面,制定出一些偏原则性的条款,反而可能对产业的发展产生路径锁定效应。

  当前全球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综合性AI立法,是欧盟在2024年通过的《人工智能法》。这部法律的核心亮点在于,按照风险分级管控的路径,将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划分成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轻微风险四种类型,并分别匹配对应的治理措施。

  薛军对此指出,严格来讲,欧盟的《人工智能法》属于AI风险分类防控立法,仅仅选取了一个相对窄小的截面,并未处理AI引发的其余众多法律问题。

  在他看来,面对新技术,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必须走试错性、进化式的发展道路,更多依赖司法机关通过典型个案逐步摸索出合理规则。如此才能一方面解决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留有一定的容错空间。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江必新,则在7月4日的2026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一场论坛上,明确表达了对综合性AI立法的支持。

  他表示,综合性立法有利于破解零散的规则短板,还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统一的AI法律可系统阐明中国的发展观、安全观和伦理观,传递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的中国治理方案。

  江必新进一步提出,综合性AI立法应破解实践中的五大法治堵点:一是通用大模型分级管控体系缺位;二是算法公平透明的法定标准模糊;三是智能侵权中多方主体权责模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衔接不畅,维权渠道供给不足;四是数字向善伦理未转化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五是跨部门协同监管缺少法定机制,监管合力难以形成。

  针对这些现实堵点,江必新建议,应区分基础大模型、高风险应用、普通智能服务,实施差异化的管控。同时,划定训练数据使用的边界,畅通公共数据赋能的通道,规范跨境数据流动。此外,有必要厘清各方权责与救济渠道,细化AI侵权责任划分,完善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搭建公益诉讼、算法鉴定、简易调解等多元维权机制。

  江必新还提到,应推动伦理入法,强制落实伦理审查,禁止算法歧视以诱导消费,倾斜保护老幼残群群体,严厉惩处AI造假乱象。并且,AI立法不仅要健全国内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还需对接国际监管规则。

  综合性AI立法必要性的争议已延续多年。赞同立法的法学研究者,在此期间提出了多个不同版本的《人工智能法》专家建议稿。

  而在官方层面,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今年将加快研究推进人工智能等领域立法。随后5月公布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到,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相较于2025年的“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工作”措辞更进一步。不过,同期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仍旧延续了此前两年的表述: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立法项目纳入预备审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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