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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1 01:12:22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明确!这三类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来源:券商中国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对外公布,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规定》强调界定列入名单情形应坚持稳慎适度,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同时,《规定》也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出现这三类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十五五”规划纲要亦提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台本次《规定》是为了落实有关部署,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前述六种行为包括:

  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坚持稳慎适度,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前述负责人称,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明确申请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从程序上来看,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监管部门对此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关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当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即可申请提前移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规定》也强调,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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