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规定》共31条,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出台《规定》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根据《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坚持审慎原则,仅针对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名单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坚持稳慎适度、依法依规、保障权益三项原则,审慎界定列入情形,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信用修复申请权。
《规定》明确了三类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一是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之一的;二是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的;三是当事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
针对列入名单主体,《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也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也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同步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根据《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同时已履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规定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且未再次发生应列入名单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名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在受理后依法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前移出的,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并恢复列入名单状态。
《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上述相关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规定》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不过,若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