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期协7月10日消息,为更好履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的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自律规则立改废释程序,中期协对《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7月10日起实施。
据了解,原《办法》于2016年制定,在健全协会自律规则体系、提高自律规则质量、提升自律管理质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十年来,期货和衍生品行业法律体系发生重要变化,期货和衍生品法发布实施后,多项配套制度急需建立健全,对基础制度建设和自律规则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协会自律规则制定程序,提高自律规则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与行政监管规定的高效衔接。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修订夯实了行业自律规则的法治根基,首次明确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核心上位法依据,严格对标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发展决策部署,确立了“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则制定核心导向。
四方面局部调整,优化立改废释全流程
据悉,本次修订并非系统性全面修订,而是在保持原《办法》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文内容和程序进行局部调整,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加强党的领导,新增上位法依据。
《办法》提出,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律规则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为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办法》将自律规则制定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明确年度自律规则制定计划应当经党委会批准。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并明确了协会“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的法定职责,本次修改将期货和衍生品法纳入上位法依据。
二是明晰自律规则层级,规范名称使用。
按照规则约束力强弱,《办法》将自律规则分为管理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其中,管理性规则细分为基本规则、一般规则、实施规则和其他规则四类,并将“指引”类规则由指导性规则调整为管理性规则。同时规范规则名称使用:基本规则采用“办法”,一般规则采用“规则”“规范”,实施规则采用“细则”“指引”,指导性规则采用“指南”“范本”等。此外,明确章程、会费收取办法等基本规则须经会员大会审议,示范实践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其余自律规则由理事会审议。
三是增设计划年中调整机制,完善规则制定发布流程。
《办法》明确,年度自律规则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建议,经协会党委会和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调整。同时优化相关程序,规定审议机构在表决自律规则时未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无需再次进入审议程序,并列举了属于重大修改的具体情形。此外,中国证监会对报送核准或备案的自律规则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重新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四是优化规则解释程序,统一解释文件名称。
《办法》简化了规则解释程序,将部分理事会的解释权授权给会长办公会。明确会员大会通过的自律规则,解释文件由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通过的自律规则,解释文件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时,自律规则解释名称统一采用“适用意见”“说明”等,同一自律规则的解释文件应当统一命名、按序排号。
夯实法治基础,强化服务实体导向
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认为,本次修订的《办法》是关于自律规则制定规范的制度安排,堪称“规则的规则”。其构建了自律规则的层级体系并优化了规则解释程序,为自律规则的准确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协会自律管理功能。
对行业发展而言,西安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景川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本次修订标志着期货行业法定权责落地、监管协同得以理顺。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中期协制定自律规则的法定职责,此次修订使自律规则具备坚实的法律支撑,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协同治理格局,协会规则可高效配套上位法落地,填补衍生品业务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
景川进一步表示,《办法》的修订也使行业规则体系更加标准化,合规边界清晰。《办法》分层划分强制管理类与参考指导类规则,统一命名和审议流程,并明确“指引”属于强制规范,使行业机构可精准对标合规标准,有效降低制度理解与执行成本。
在郑乃全看来,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是期货和衍生品法赋予中期协的法定职责。高质量、成体系的自律规则,一方面能够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填补市场制度工具供给的缺口,从而保障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本次《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景川告诉记者,通过完善立改废释全流程,允许年度计划动态调整、简化解释流程,能够快速响应大宗商品风险管理、场外衍生品等实体经济需求;与此同时压实行业合规义务,引导机构回归风险管理本源,助推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