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12 16:56:30 股吧网页版
重组两次触发程序性终止 狮头股份拟推优化版方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武斌


K图 600539_0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重大资产重组两次被程序性终止后,狮头股份拟对重组方案进行多项优化调整。

  根据7月11日狮头股份发布的并购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草案),公司对重组方案的调整涉及配套募集资金调减、增设应收账款补偿机制、延长业绩承诺方股份锁定期及核心人员服务期限等。

  对此,狮头股份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条款有助于强化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夯实重组落地后的稳健经营基础。

  配套募资调减、应收账款补偿机制升级

  2025年,狮头股份启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重庆益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最新公告披露,狮头股份拟将配套募集资金规模由此前的2.4亿元调减至2.2亿元。这意味着公司将以更少的配套融资推进本次重组,有助于降低配套融资发行规模,减少对现有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体现了公司对融资规模和交易结构的审慎安排。

  同时,新方案还对并购标的业绩承诺方提出了更严格的约束条件——增设应收账款补偿机制,延长业绩承诺方股份锁定期。

  此前,狮头股份仅设置了一期应收账款收回补偿安排,即针对利珀科技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账面净额,若截至2027年12月31日回收率不足85%,补偿义务方需以现金进行差额补偿。

  最新修订后的重组草案则增设了第二期,针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若截至2029年12月31日回收率不足85%,同样触发现金补偿义务。业内人士认为,此举进一步降低了标的公司利珀科技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对上市公司的潜在影响。

  延长股份锁定期与创始人服务期限

  基于上述新增应收账款补偿约定,新修订后的重组方案相应延长了业绩承诺方股份锁定期,将业绩承诺方利益与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深度绑定。

  根据调整后的解锁安排,王旭龙琦和邓浩瑜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将分三期解锁:第一期在2027年度届满且2026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完成后解锁40%;第二期在2026及2027年度业绩承诺累计实现情况专项报告出具,以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第一期应收账款收回补偿义务完成后解锁80%;第三期在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及应收账款收回补偿义务完成后解锁100%。

  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狮头股份股权的71.5223%也将按上述节奏分期解锁。

  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更高效地整合标的资产,利珀科技实控人王旭龙琦承诺,确保其本人在利珀科技或其下属公司持续任职至业绩承诺期满后满48个月,较此前的24个月延长两年。这一安排不仅增强了核心人员稳定预期,也有助于延续标的公司原有技术、客户和项目管理能力,为交易后业务协同和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基础。

  总体看,本次方案调整围绕“降低上市公司风险、强化业绩兑现约束、保障标的持续经营稳定”三个维度展开,在降低摊薄影响、防范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绑定核心团队利益等方面均作出了针对性安排,体现了公司在推进重组过程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交易后整合风险防范的进一步重视。

  重组事项仍在审核进程中

  公开资料显示,狮头股份上述并购重组项目已于2025年9月获上交所受理,同年11月完成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审核工作稳步推进。

  不过,2026年以来,受申报材料时效性到期影响,该重组项目两度触发程序性中止审核。2026年2月28日,因财务资料过期项目首次中止审核,狮头股份于4月底完成财务数据更新并恢复审核。5月31日,因评估报告有效期于5月30日到期需加期评估,狮头股份再次收到上交所中止审核通知。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利珀科技深耕工业机器视觉领域,掌握工业视觉经典算法、AI算法、计算成像等核心技术,产品覆盖光伏、显示、半导体、锂电等高端制造场景,赛道前景广阔、技术壁垒突出。交易完成后,狮头股份将从传统电商服务业务战略转型为“电商服务+机器视觉”双主业格局,打开新的成长空间。

  据此前披露,利珀科技2025年度已实现业绩承诺口径净利润3410.35万元,超过原协议约定的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3300万元。

  二级市场方面,受益于正在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6年以来狮头股份市场关注度持续升温,累计涨幅68.96%,最高报21.4元/股,位居A股涨幅榜前列。截至7月10日收盘,股价报收17.2元/股,下跌1.43%。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