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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2 21:57:10 股吧网页版
一财社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管理,惩戒是手段守信激励是目的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一财评论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近日印发。《规定》充分体现了金融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纳入要稳慎适度、惩戒措施要严厉明确、信用修复机制要更加健全这条主线。

  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其中明确: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该意见还要求,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是在程序和实体上突出对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稳慎适度原则。

  金融领域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方面至关重要。《规定》充分体现出“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这一重要目标指向。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稳慎适度原则,只有信用严重缺失的主体才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规定》列举构成严重失信的情况有多条,但总结起来不外乎几点:违反法律法规,明知故犯;“假”字当头瞒天过海,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包括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当事人在金融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

  这些规定对普通民众影响不大,短期的房贷、车贷等逾期可能对个人信用有影响,但只要情况说明了、还款义务尽力做到了,就不会构成严重失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在就《规定》进行解读时强调,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因此,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对少数群体的严厉约束,是强化“高压线”,同时也是让一般守法诚信公众放宽心。

  其次是加强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这些惩戒措施可能是影响终生的。

  《规定》明确,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

  今后,严重失信名单不但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会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也会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在信用未修复之前,这些影响是终生的。

  再次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给了严重失信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渠道。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要促进形成守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即使是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也要有充分的自我救济机会。

  按照《规定》,将继续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重要条件是这些主体已经自觉履行被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等,也就是说已经“改过自新”。

  在这个过程中,要严防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主体往往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弄虚作假是其重要手段。这类主体往往通过伪造合同、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虚构交易流水等造假方式规避监管、骗取金融授信与资质许可,主观恶意强、欺骗性质突出,不仅扰乱正常金融监管秩序,还会损害市场公平与公众利益。

  正如上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士在就《规定》进行解读时强调的那样,稳慎适度、依法依规、保障权益是《规定》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这也是今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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