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从制度层面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健全金融信用监管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规定》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内容。
在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看来,《规定》是落实“十五五”规划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大幅提升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成本,这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说。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包含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三类情形。
在明确认定标准的同时,《规定》配套事先告知和异议申辩环节,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制作事先告知书,并允许当事人针对事先告知书内的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此,董希淼表示,《规定》严格限定欺诈骗贷、非法集资等情形,并配套事先告知与异议程序保障程序正义,既精准打击市场“害群之马”,又避免过度监管和惩戒。
除了强化失信惩戒,《规定》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移出,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规定》建成了认定、惩戒、救济、修复全闭环的法治化信用监管体系,以清单化规则统一金融失信监管标准,改变过往惩戒尺度不一的问题,对于压实信用约束、降低监管成本、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底线等有积极意义。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制度正式落地,其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将进一步显现。
娄飞鹏指出,《规定》的落实对金融机构而言,名单将嵌入授信、风控全流程,倒逼金融机构完善客户失信筛查机制,常态化强化内部合规审查;对从业人员来说,将形成终身职业信用约束,大幅抬高违法违规成本,树立长期从业底线思维;在市场层面,将实现跨机构失信信息共享,构建一处严重失信、全行业受限约束的格局,净化市场投机乱象,有助于减少非法集资、掏空机构等重大风险行为,推动金融市场形成守信经营、审慎自律的良性生态。
董希淼表示,长期来看,《规定》将引导经营主体从“不敢失信”向“不想失信”转变,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夯实信用基础。不过,他也指出,推动制度平稳落地,还需在规则界定、跨部门协同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