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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3 19:34:30 股吧网页版
事关金融从业者!10月1日起这三类情形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三十一条,将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那么,这份规定究竟有何影响?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表示,《规定》的核心在于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大幅提升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成本,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在金融信用监管体系里,《规定》属于中层执行规则,承接上位法律法规与各类细分行业处罚条款,旨在打通机构与从业人员双主体信用约束通道,实现行政处罚与长效信用惩戒联动,搭建起覆盖事前认定、事中管控、事后修复的全链条信用监管框架。

  哪三种情况会被拉进“黑名单”?

  《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第一类:被“终身禁业”。

  《规定》指出,当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或者某个从业人员被取消、被撤销终身任职资格,或者某个从业人员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类:实施六类特定行为,被监管机构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

  这六种行为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

  第三类: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的。

  如果当事人在监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由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也会被列入名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违规都会被拉进这个“黑名单”,只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被列入。

  坚持“稳慎适度”的原则,是制定《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王蓬博指出,将这一原则放在首位,重点是为了划定失信惩戒的边界,区分一般违规与严重失信两类处置路径,杜绝信用惩戒泛化使用。

  他进一步表示,“实操层面只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名单,普通流程瑕疵、轻微合规疏漏仅适用常规监管整改,不叠加跨行业信用限制,同时配套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信用修复程序,在压实失信约束的前提下控制惩戒外溢范围,平衡监管威慑力度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权益,避免单次轻微失误形成长期不可逆的职业限制。”

  上了“黑名单”会怎么样?

  《规定》指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后,失信主体会面临三重管理措施:

  第一,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是否在名单上会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管部门会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除却监管层面的限制外,市场层面的影响更为广泛。

  《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这意味着,上了失信名单的个人或机构,不仅会受到监管层面的重点管理,还会在金融活动中处处受限——申请银行授信、办理保险承保、开展投融资活动,都可能遭到拒绝或设置更高门槛。

  这种约束在实际操作落地中会怎样体现?王蓬博对此分析道,比如监管端可将名单纳入全国金融信用数据库跨区域共享,办理金融从业资质、高管任职许可时直接作为否决参考等等。

  董希淼表示,“这有助于在风险积累的早期阶段发现潜在隐患,实现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者而言,被列入失信名单意味着融资受阻、业务受限乃至职业禁入,倒逼其将合规内化为底线。”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份规定的影响远不止于惩戒本身。王蓬博分析道,长期来看,这份规定会重构金融行业权责匹配的经营逻辑,改变以往重机构罚款、轻个人长效追责的监管现状,推动机构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真正嵌入内部风控与人事考核体系。

  他进一步表示,在市场层面,《规定》将加速劣质经营主体与严重违规人员出清,压缩欺诈、利益输送等灰色操作生存空间,降低全行业的风险隐患。在行业共识层面,也将形成全市场统一信用评价标尺,机构招聘、同业合作、客户授信均建立标准化信用筛查机制,倒逼从业人员主动强化合规自律,逐步形成机构守信经营、从业者审慎执业、失信成本清晰可预期的良性金融市场生态。

  “黑名单”管多久?可以提前消除吗?

  这是从业者最为关心的两个问题。

  关于“黑名单”管多久,王蓬博分析道,从新规内容上看,仅被处以终身禁业、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的人员才会伴随永久性行业准入限制,其余列入名单人员存在三年基础管控周期与一年后提前修复退出渠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坚持保障权益是制定《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在这一原则下,《规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在程序上,当事人享有事先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和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监管部门在作出列入名单的决定前,会事先告知当事人;在决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被列入名单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提前移出的情形为——当事人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一年,并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

  第一,已经自觉履行了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已经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第三,没有再出现《规定》所列的列入名单情形。

  董希淼分析道,《规定》设立满一年后的信用修复通道,给真诚纠错的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惩戒与激励并重的治理智慧。长期来看,这项制度会引导市场主体从“不敢失信”向“不想失信”转变,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坚实的信用基石。

  当然他也指出,《规定》在落地实施中,可能还会面临规则界定、跨部门协同、执行成本以及权利平衡等方面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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