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更早之前,国家数据局已发文鼓励探索数据集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元资产化创新模式。
政策的鼓励信号清晰明确。资本市场的反应同样迅猛——相关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沪深交易所数据资产ABS累计申报超80单、规模突破1800亿元;与此同时,大量地方国企涌向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试图以此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财务报表。
然而,在热度升温之际,监管端对数据资产ABS项目作出窗口指导,申报及备案发行环节有所放缓;质押融资一侧,入表成本、估值标准、权属界定等实操难题也引起业界广泛讨论。
市场反应热烈与监管收紧并存,质押与ABS齐热,折射出数据资产金融化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那么,这一轮尝试究竟卡在了哪里?在第七届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与管理发展论坛数据产业与知识产权分论坛上,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无论哪条路径都高度依赖主体信用,距离真正的“数据信用”仍有距离。
质押融资:主体信用至上,数据只是“锦上添花”
6月初,国家数据局在《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探索数据集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资产证券化等多元资产化创新模式,拓宽数据价值转化渠道。
从实践来看,质押融资是当前企业最容易上手的路径——只要通过确权和登记,即便不入表,也可以拿去融资。
但这并不意味着入表没有意义。自2023年财政部推出数据资源入表相关政策后,大量地方国企和城投公司对这一领域表现出浓厚兴趣。对它们而言,入表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为融资铺路,更在于优化财务报表:在地方化债压力不减的背景下,数据资产一旦入表,资产端扩张、负债端不变,资产负债率便可直接下降。
据参会人士表示,绝大多数产品的操作模式是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数据资产融资所形成的债权,将数据资产作为主债权的质押物,再叠加担保公司或银行强信用增信,解决企业融资和资产盘活需求。他将此定义为“1.0阶段”——高度依赖主体信用,以央国企为主。
为什么民企很难复制这一模式?北京中企华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李锐锋在讨论中给出了更具体的解释:银行必然先考察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数据只是“锦上添花”。质押融资额度一般为评估值的50%以下,利率约4%至6%,适合短期资金补充,难以支撑大规模融资需求。他同时提到,不同数据交易所的认定规则存在差异,这种规则的不统一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困扰。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入表本身也有成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秦世恺提醒,入表是“双刃剑”——资产入了表就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减值、摊销都会影响利润。对于大量城投公司而言,若资产后续发生减值,还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风险。他进一步指出,数据资产入表在财务领域并非新概念,“与2006年以来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异”。
即便解决了银行授信和入表问题,法理层面的隐忧同样不容忽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钱子瑜在圆桌讨论中指出,数据财产范围是动态变化的——今天1000万条,明天3000万条,设定质押时指向的到底是哪一批?如果合同未能明确是“固定担保”还是“浮动担保”,一旦企业无法还债,质押标的范围的认定就可能成为纠纷源头。此外,数据可“一数多卖”的特性,使得传统拍卖变卖难以实现其全部财产价值——这对于依赖处置资产收回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是绕不开的现实顾虑。
ABS:名为“资产支持”,底色仍是“主体增信”
如果说质押融资解决的是短期资金周转,那么ABS承载的则是数据资产“脱离主体信用单独融资”的更大想象——通过SPV架构实现资产出表、隔离主体破产风险。
但在实操中,这一理想远未实现。
秦世恺认为,真正拿数据资源本身作为基础资产去发行ABS的案例不多。重要原因在于数据资源往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出行平台的出行数据、消费平台的消费数据,一旦脱离平台,价值就大打折扣;而让这些企业将数据资产真正“出表”转让,无异于让渡核心命脉。况且,会计准则中的“出表”意味着资产必须能够脱离原主体独立运营和变现,而多数数据资产恰恰不具备这一条件。
对此,有相关业内人士分析,未来市场将更关注“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是否直接来源于数据资产的转让或授权使用”,而非仅仅作为质押品。这意味着,市场正在推动数据ABS向以数据自身现金流为基础的阶段迈进。
联合资信博士后办公室主任陈诣辉从信用评级角度点出了另一个关键障碍——“数据资产的处置权”缺失。他在发言中提出,数据资产ABS之所以让投资者有顾虑,核心问题之一是“如果出了风险,数据资产押在银行,银行怎么处置它?”为了评估数据资产的信用风险,他尝试引入“数据资产的标准债务”概念,主张信用评级应基于数据资产自身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并通过案例展示了数据资产信用评级模型,这套评估方法从现金流波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数据质量风险四个维度全面识别数据资产的信用风险。
有银行从业人士曾私下表示,银行目前尚不具备评估数据直接价值的能力。即便交易所或第三方机构能进行评估,其结果能否被银行及市场广泛认可,仍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过三关”:从主体信用到数据信用还有多远?
无论是质押融资还是ABS,它们共同的卡点指向同一个方向:数据要成为金融市场上“说了算”的资产,仅靠政策的鼓励和金融机构的热情远远不够。
综合会上多位业内人士的讨论,数据资产要从“主体信用依赖”走向“数据独立信用”,至少需要跨越三道门槛。
确权是第一关。 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虽能作为“初步证据”引发举证责任转移,但仍无法达到专利、商标那样的排他性确权效果。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创新部总经理盛晶指出,数据资产作为新型资产进行金融化仍面临权属确认难、价值评估难、可信可控难、金融化成本高四大核心痛点。没有清晰的权属,金融机构的顾虑就难以消除。
确权之困不仅存在于制度设计层面,更体现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基础的环节。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AI与数字经济事业部主任李永卓向记者等与会人士分享了一个实务现象:不少企业战略层面高度重视数据资产化,但在上下游厂商的合作协议中普遍缺少对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收益处置权的明确约定。一份可金融化的合规数据资产,需明确四个问题:数据来源、载体管控、多方协作时的权利边界、后续流转与收益分配规则。任一环节留白,都会造成产权溯源断裂,即便完成权属登记,也只能作为初步凭证,难以达到知识产权的强排他效力。
当前,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发布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数据提供、委托处理、融合开发、中介服务四类场景,为数据三权分置的约定提供参照。李永卓认为,只有先以商事合同夯实数据的原始权利根基,再衔接登记公示固化,才能逐步打破数据资产对主体信用的路径依赖,将价值评价的重点重新拉回数据产权本身。
估值是第二关。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已发布《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大数据数据资产价值评估》(GB/T 46353-2025)也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标准从出台到落地仍有距离——数据价值高度依赖应用场景,波动性大,市场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和统一的披露规范。没有公允的价值标尺,质押率和授信额度就缺乏科学依据。
处置是第三关,也是最棘手的一关。 数据可无限复制、一数多卖的特性,使得传统的拍卖变卖难以实现其全部财产价值。对此,钱子瑜在会上建议,或许需要由中立机构(如各地数据交易所)对数据资产进行“代为持有与评估价值”,通过持续的运营管理来产生收益,而非简单的一卖了之。
那么,从1.0到2.0需要多久?有业内人士认为,只有确权与护权畅通、市场高效流通,民营企业未来才能像用商业不动产融资一样,用数据资产获得金融支持。李锐锋的建议更为审慎——企业应先走完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再选择一两个代表性数据集做融资尝试,有了稳定的现金流培育基础后,再考虑证券化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