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760余万元,贵州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绍峰一审获刑11年
来源:界面新闻
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惠水县委原书记郑绍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绍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郑绍峰利用担任贵州省龙里县水场乡党委书记、招商引资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贵州省贵龙城市经济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福泉市常务副市长,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惠水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他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0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绍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郑绍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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