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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4 22:41:40 股吧网页版
泰林生物2.3亿元可转债申请暂缓审议 前次募投项目受监管关注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冯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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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冯心怡)7月13日晚,泰林生物公告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结果为暂缓审议。本次泰林生物拟发行可转债募资不超过2.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

  此次暂缓审议的核心焦点为,泰林生物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合规性,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监管问询函显示,泰林生物上一次的募投项目承诺效益为每年3569万元,而2025年实现效益166.61万元,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

  2.3亿元可转债申请暂缓审议

  这是泰林生物上市以来第二次筹划可转债融资。公司于2020年1月登陆创业板,2021年宣布进行首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2.1亿元。时隔四年半,公司再次推出可转债融资方案,此次可转债申请于今年4月受理,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亿元,其中2亿元投入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剩余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表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应用于众多领域,广阔的下游行业市场为公司发展带来新的增长机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将新增各类高性能功能膜产能80万平方米和各类高性能过滤器产能155万套。

  泰林生物称,经测算,本次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完全达产后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2.87亿元,税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75%,税后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9.80年。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主要围绕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要求公司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最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募集资金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区别、收入效益来源及比例等,说明将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是否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是否已就该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要求公司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上市公司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情形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满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要求。

  针对可转债申请暂缓审议一事,上海证券报记者于7月14日晚间致电公司董秘叶星月。叶星月回复称,公司将依据交易所公告中要求的需进一步落实事项,披露相关公告。

  前次募投项目受到重点关注

  泰林生物聚焦生命科学领域的微生物检测、污染控制、过程分析与阻遏防护,公司产品包括各类耗材、仪器和设备,产品线涵盖微生物检测、污染控制、无菌生产、过程分析等领域。

  事实上,在此前深交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中,交易所已经关注到此次上市委现场问询的两大问题,前次募投项目的相关问题已被重点关注。

  审核问询函显示,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实际资金使用比例为47.64%,存在将节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情形。公司首发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项目”和“销售网络及技术服务建设项目”,于2021年1月终止上述两个项目实施并将募集资金余额调整用于前次募投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从实际落地情况看,前次募投项目的效益表现与承诺存在显著差距。前次募投项目于2025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承诺效益为每年3569.00万元,但2025年实现效益166.61万元,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

  除效益兑现失准外,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也几经调整。项目原计划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变更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以及受到宏观形势变化影响,公司项目实施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缓,延期至2025年6月,最终于2025年4月提前结项。更早的2023年,公司还曾变更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与实施地点。

  此外,审核问询函也曾问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是否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发行人相应的保障措施。泰林生物当时回复称,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40.17万元,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这并非公司首次因募投管理与信息披露问题受到监管关注。2025年2月,因泰林生物存在部分募投项目产能不足、自建项目用地变更、对合资公司暂停投资的情况未及时披露等问题,浙江证监局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大林、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星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有投行人士表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变更的合规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再融资审核中判断上市公司融资必要性与治理规范性的核心维度。“如果公司此前已有募投相关的监管警示记录,同时新申报项目仍存在前次募投兑现不及预期、实施方式存疑等问题,监管层会更加审慎,通过暂缓审议要求公司充分补充说明,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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