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完善生育医疗保障体系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昆明7月14日电 (记者叶传增)云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出台一系列积极生育支持配套举措,进一步完善云南生育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负担,助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于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需单独缴费,职工医保费率中0.5个百分点计入生育保险费率。在待遇享受方面,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同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
针对产前检查保障,云南省进一步提标扩面、优化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合规产前检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定额补助基础上,超出部分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50%,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提升至1000元,有效减轻育龄群众孕期检查支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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