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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5 13:31:51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出台失信名单新规 构建“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来源:中国经营报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且《规定》系统明确了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管理程序与信用修复机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居民部门资产负债表调整的关键窗口期,在零售信贷风险持续积聚的当下,《规定》的出台,不仅是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一块重要拼图,更是修复居民信用生态、稳定零售风险格局、夯实银行零售业务发展基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三类情形列入名单

  近年来,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顶层设计层面持续提速。

  《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告诉记者,这次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监管方式更加系统化。过去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更多集中在事后处罚环节,而这次明确了“稳慎适度”的原则,只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才会被列入名单,避免了黑名单泛化的问题。同时,从列入前的告知、陈述申辩,到列入后的管理,再到移出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流程闭环。这在金融监管领域是一个重要进步。

  从惩戒效果看,名单机制相对于传统行政处罚具有更长的约束周期和更广的辐射范围。吴迪认为,行政处罚往往是一次性的,罚款或者吊销执照之后,惩戒效果就基本结束了。而名单机制的约束力更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部门联合惩戒,进入名单的信息会被共享,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都会参考,失信主体在投融资、授信等多个方面都会受限。二是对个人的长期约束,尤其是终身禁业这类措施,对从业人员的威慑力远大于单次罚款。此外,列入名单后会成为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和力度都会加大,这种持续的压力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

  另外,曾刚提示称,失信名单的治理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流通范围。曾刚建议,应推动《规定》与央行征信系统、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及其他行业失信名单的数据互联互通,构建覆盖更广的失信信息基础设施,避免因信息孤岛削弱惩戒效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已明确要求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这为推动上述数据打通提供了政策抓手。《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亦提出全面推广“信用中国”网站的集中公示功能,应将金融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纳入这一统一公示渠道,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社会可见度。

  引入信用修复机制

  在强化惩戒的同时,《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同步建立了信用修复的制度通道。

  《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在此之前,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针对2020年至2025年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逾期信息,推出一次性集中修复安排,为受新冠疫情等外部冲击影响而陷入信用困境的居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制度出口。

  在吴迪看来,“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兼顾了惩戒的刚性与制度的温度。“一方面保持了惩戒的威慑力。规定了三年的最长管理期限,申请提前移出也需要满足严格条件,比如完全履行处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移出决定会被撤销,这些都确保了惩戒不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为改过自新留出了空间。惩戒不是最终目的,合规经营才是根本。只要失信主体真心悔改、主动纠正错误,法律就提供了回归正常市场的通道。这种设计既维护了监管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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