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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7 19:25:31 股吧网页版
新规出台: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评比表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于7月16日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明确了九项禁止情形:

  1.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2.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3.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5.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6.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7.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8.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9.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办法》还明确这七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1.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2.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3.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5.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6.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7.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办法》也明确了例外情形: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科学技术奖励等活动;社会组织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此外,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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