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17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践,聚焦解决经营主体关切的重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比如,《办法》提出,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办法》还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此外,《办法》对规范公共信用评价、拓展应用场景提出具体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
一是严格限定实施主体。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从源头上解决信用评价“碎片化”、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
二是划定评价“负面清单”。列明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的禁止性情形,防止通过公共信用评价或评价结果应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评价方面,明确不得根据不同区域、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或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在应用方面,要求不得将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
三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在设置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确定保证金缴纳机制、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出具保函(保单)等重点环节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