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7月17日电(记者余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专家认为,《办法》对招标投标领域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公共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例如,在目录管理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在归集共享机制方面,《办法》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在集中公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在查询应用机制方面,《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在申诉处理机制方面,《办法》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列明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的禁止性情形,防止通过公共信用评价或评价结果应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办法》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度为依托,从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等重点环节入手强化法律规制,进一步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为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说,而且《办法》“附则”部分明确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六大类信息,内涵外延清晰,具有较强的指引性。
“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明确不得根据不同区域、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或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要求不得将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