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
一是目录管理机制。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二是归集共享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三是集中公示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查询应用机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五是申诉处理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
一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
二是对于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专家管理全过程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在入库阶段,对存在受到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等3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不得聘任入库;在日常管理中,鼓励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8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调整出库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于投标人,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拒不履约,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5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投标人,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四是对于招标人,将招标人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规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