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保险是服务科技创新、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等新技术、新产业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但由于技术门槛高、跨界属性强,相关纠纷在保险标的认定、责任范围划分等方面仍存在不少争议。近期,北京金融法院通报了三起涉及科技保险的典型案例,为厘清法律适用标准、填补相关裁决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
明确“绿色建筑”保险标的认定规则
某投资发展公司就其办公大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项目为建筑物(含装修)以及机器设备(含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以及安装费用)。后因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门窗、屋顶光伏板等。该投资发展公司向该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双方对于光伏设施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直接表述中未就光伏设备作出明确约定,而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光伏设备安装属于机电工程范畴,且与建筑外观和结构融为一体,应认定为建筑附属设备系统,案涉光伏设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此外,该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在投保时对光伏设备的存在进行过询问,该投资发展公司无主动告知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指出,本案填补了新能源基础设施保险纠纷的司法空白,明确了“绿色建筑”标的认定的扩张规则,厘清了投保人的被动告知边界。法官同时提醒,金融产品设计必须精准匹配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应优化产品设计,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新能源企业则应在投保时通过特别约定或扩展条款明确保险标的范围。
厘清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责任边界
部分新能源车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保险公司均应予以理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仅从字面解释并不能认定责任,而是要根据机动车所处的不同状态严格划分责任。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后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负责承运的货车起火燃烧,导致该车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案涉车辆必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刘某则主张使用过程应当是从购买到报废的整个过程,其车辆所处的“托运中停放”的状态同样属于使用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使用过程”应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刘某的车在被托运过程时发生事故,在此过程中,该车并非由刘某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实际驾驶或操作,故不属于行驶、停放及作业任何一种状态。因此,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受损不在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新能源车辆性能成为理赔重要依据
陈某为其具有越野性能的新能源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该保险合同未对车辆行驶的道路进行约定,陈某驾驶上述车辆在滑雪场雪道内下坡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车辆在明显非常规“道路”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陈某则提交了滑雪场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说明滑雪道路设置拦阻是为防止滑雪场以外的车辆未经允许行驶,而非该道路禁行全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车为汽车市场中的高端越野车,通常具有通过一定特殊地形的能力,在非城市道路行驶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及使用范围。陈某在对案涉车辆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对越野车不得在除公路以外的特殊地域行驶进行特别约定,且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陈某对案涉事故存在故意以及案涉情况构成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法庭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示,在车辆财产保险中,车辆的用途、特点等均对保险理赔具有影响,因此在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不同车辆可能面临的事故类型进行合理预设。在发生了合同约定以外但在可预期范围内的事故后,不能通过主张投保人显著增加标的危险程度而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