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四人违法所得1.57亿元,并处罚款4.70亿元,罚没金额合计逾6.27亿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20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由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
具体来看,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相关行为共计获利156,779,370.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据悉,在听证过程中,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提出不构成共同操纵、相关证据存在瑕疵、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等申辩意见。
但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辩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申辩人在操纵期间内存在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无不当。综上,证监会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监会决定没收四人违法所得156,779,370.92元,其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62,711,748.37元,由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15,677,937.09元;并对四人处以470,338,112.76元罚款,其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188,135,245.10元,由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47,033,811.28元。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操纵市场违法链条的专业化分工:资金供给、账户控制、操盘执行分段隔离,试图掩盖实际控制关系。当前操纵市场行为日益呈现团伙化、职业化特质,存在违法链条长、主体多元、手段隐蔽等问题,对全链条打击和精准追责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监管技术的应用,使监管对多账户操纵的识别更加精准,违法成本远超收益已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