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17 23:18:20 股吧网页版
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上清所最新发布丨全文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7日,上海清算所发布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

  本通知发布后,新达成的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交易,按照《业务细则》规定以自动化方式办理结算。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含发布当日)已达成的存续业务,仍按《人工处理规则》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全部存续业务办理完毕后,《人工处理规则》自动废止。

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办理流程,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相关规定,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借入的标的券与其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的质押券分别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借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含义为:

  标的券托管机构:指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中,托管债券融出方出借的债券或同时托管债券融出方出借的债券以及部分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出质的债券的机构。

  质押券托管机构:指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中,仅托管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出质的全部或部分债券的机构。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开展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的结算。

  第六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同业拆借中心实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传输成交数据。首期结算日业务截止时点前,借贷双方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和上海清算所系统完成指令确认。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根据借贷双方确认后的指令办理相应债券及资金(借贷费用)的首期及到期结算。

  第七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首期结算采用券券对付方式,标的券托管机构和质押券托管机构在首期结算日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

  (一)质押券托管机构检查本机构托管的债券融入方账户质押券足额后完成质押,并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发送质押成功结果通知。截至业务截止时点,质押券托管机构托管的质押券余额不足的,首期结算失败,并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发送质押失败结果通知。

  (二)标的券托管机构在收到质押成功结果通知并检查债券融出方账户标的券和本机构托管的债券融入方账户质押券(如有)足额后,完成标的券过户和相应质押券质押(如有),首期结算成功。截至业务截止时点,标的券或标的券托管机构托管的质押券(如有)余额不足的,首期结算失败,标的券托管机构向质押券托管机构发送结算失败结果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对已质押的债券完成解押处理。

  第八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到期结算采用券费对付方式,标的券托管机构和质押券托管机构在到期结算日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

  (一)标的券托管机构检查债券融入方账户标的券及借贷费用是否足额,在完成标的券过户、借贷费用划付后,解押本机构托管的质押券(如有),并向质押券托管机构发送质押券解押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办理本机构托管的质押券解押,到期结算成功。

  (二)截至业务截止时点,债券融入方账户标的券余额或借贷费用不足的,到期结算失败,标的券托管机构向质押券托管机构发送结算失败结果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不对债券进行解押。若部分质押券同时由标的券托管机构托管的,标的券托管机构不对该部分质押券进行解押。

  第九条质押券托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质押券置换等担保品管理服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在质押券托管机构规定的业务时间内,通过其系统办理质押券置换。

  若部分质押券由标的券托管机构托管的,则该部分质押券的置换由借贷双方通过标的券托管机构系统办理。

  第十条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到期业务可以现金交割方式办理。借贷双方应在标的券托管机构规定的业务时间内,通过其系统提出现金交割申请,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完成后,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解押由其托管的债券融入方质押券。

  第十一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期间,发生标的券或质押券付息或兑付情况时,标的券/质押券托管机构将根据债权登记日日终记录的持有人名册,向债券持有人拨付该期债券付息或兑付资金。

  对于兑付时处于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状态的标的券或质押券,标的券/质押券托管机构将对相应资金予以提存,待上述状态解除或标的券/质押券托管机构收到有效申请材料或法律文书后,办理相应资金划付。

  第十二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期间,发生标的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付息资金。债券融入方可线下自行办理相关资金转账,若标的券托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也可委托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尚未完成结算的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如发生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相关条款认定的终止事件,借贷双方可按照标的券托管机构的要求,向标的券托管机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办理提前终止。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完成后,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对其托管的质押券进行相关处理。

  标的券托管机构对于工作日当日15:00前收到的提前终止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工作日当日15:0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工作日当日16:30前收到的标的券托管机构提前终止通知,于当日受理;工作日当日16:3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第十四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发生违约时,借贷双方应根据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处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

  第十五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到期结算失败的,借贷双方可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及标的券托管机构、质押券托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置,或者通过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置。

  借贷双方根据主协议条款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进行处置的,可在协商一致后,根据标的券托管机构相关规定处置到期结算失败后的标的券及标的券托管机构托管的质押券(如有)。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完成后,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对其托管的质押券进行相关处理。

  发生本条第二款处置情形的,标的券托管机构对于工作日当日15:00前收到的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工作日当日15:0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工作日当日16:30前收到的标的券托管机构关于质押券或对应资金处置数量的通知及转发的申请材料,于当日受理;工作日当日16:3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第十六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结算失败的,借贷双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报备,并抄送同业拆借中心。

  第十七条借贷双方可通过其自身在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在标的券托管机构清算账户下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办理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及本细则中相关业务涉及的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及同业拆借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借贷双方无法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系统客户端办理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相关业务操作时,可按照相关应急业务办理要求,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进行风险监测,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报告。出现重大异常情况严重影响业务运行的,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收费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有关债券借贷业务费用标准执行,其中,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结算服务费由标的券托管机构按照其债券借贷业务有关费用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发布前(含发布当日)已达成的存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中债字〔2015〕48号文印发)有关流程要求办理,所有存续业务办理完毕后,前述业务规则自动废止。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