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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8 00:08:01 股吧网页版
操纵股票,四人被罚没6.27亿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四人操纵股票获利1.57亿元,被证监会合计罚没6.27亿元

  7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四人因共同操纵股票获利1.57亿元,被证监会合计罚没6.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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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赵某、全某山、王某华、班某钦四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某、全某山提供资金,王某华、班某钦负责具体操作。

  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赵某、全某山、王某华、班某钦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相关行为共计获利1.57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指出,赵某、全某山、王某华、班某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赵某、全某山、王某华、班某钦提出不构成共同操纵、相关证据存在瑕疵、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辩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申辩人在操纵期间内存在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无不当。

  综上,证监会对赵某、全某山、王某华、班某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监会决定:没收赵某、全某山、王某华、班某钦违法所得1.57亿元,其中由赵某、全某山分别承担6271.17万元,由王某华、班某钦分别承担1567.79万元;并处以4.7亿元罚款,其中由赵某、全某山分别承担1.88亿元,由王某华、班某钦分别承担470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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