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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2 15:22:21 股吧网页版
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3186件,同比下降18.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虚假诉讼又称“打假官司”,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近年来,随着多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诉讼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3186件,同比下降18.6%,高发态势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检察办案发现,虚假诉讼衍生出新类型、新形态,其危害已突破个体利益受损范畴,逐步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蔓延,需持续加强治理。

  一、侵害公有财产虚假诉讼滋生,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国家和集体财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的国有单位或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为中饱私囊,与关联方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买卖、担保等民事纠纷,通过诉讼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卖等方式侵占、转移国有资金、土地、房产,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非正常减损。如某公司利用虚增地上物的方式提高造价预算,与某土地中心签订土地收回协议书,又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国家高额补偿金,涉及金额2亿余元。天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又如某垦植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与某国营林场厂长吉某为将林场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15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而恶意串通,由某垦植发展公司起诉林场,要求赔偿林地承包损失等。诉讼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意图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牟取非法利益。海南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金融领域虚假诉讼高发,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在金融借贷领域,一些职业放贷人为将“套路贷”等非法债权合法化,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方式放贷布局,借助虚假诉讼扰乱信贷市场秩序,破坏诚信营商环境。如内蒙古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查明刘某与陆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关键条款均为空白,刘某作为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远低于陆某起诉时主张的借款金额,陆某公司无金融贷款资质,却多次从事“套路贷”业务,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案涉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行业,一些“保险黄牛”制造虚假理赔案件牟利,增加保险企业风控压力,侵蚀社会公平。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不法团伙通过招揽交通事故理赔业务,篡改伤者首诊病历、伪造复查记录、教唆虚假陈述、指导伪造情况说明等方式,骗取虚假鉴定意见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高额理赔款,从中抽取代理费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同时,针对保险理赔风险和行业漏洞,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协同联手打击保险领域虚假诉讼,共同促进行业规范。

  三、以虚假诉讼规避政策套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或者地区性调控、管控措施等公共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易发虚假诉讼。有的行为人为违法获取特定紧缺物资和资格等,通过虚构买卖、借贷、抵债等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提起虚假诉讼。这类虚假诉讼更为隐蔽,且多为涉众型案件,对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破坏性大,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消减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如为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达到京牌车辆过户目的,薛某等人虚构婚姻关系,制造多起虚假离婚诉讼,河北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法院撤销民事调解书。又如北京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及大数据比对碰撞发现,魏某某等人先后89次与他人虚构借贷关系,借助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及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并以此获利。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斩断伸向住房公积金的“黑手”,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四、骗补套取专项资金,侵害人民群众公共福祉。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专项资金是虚假诉讼常见“瞄准”对象,此类虚假诉讼挤占刚需保障资金,破坏诚信公平底线,掣肘民生保障政策长效落地。如河南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某百货公司两年内被66名“员工”密集起诉、员工全部胜诉,此前还有61人与该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均获支持的异常情形。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定该系列案为虚假诉讼并监督纠正,同时排查出全国多地数千条同类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相关检察机关进一步核查,经监督纠正了一批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又如喻某伪造工伤发生事实,与公司高管等串通,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伪造离职文件,骗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检察机关发现后及时监督纠正。有的行为人企图占有专项保证金而制造虚假诉讼。如贵州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某砖厂合伙事务执行人任某与他人串通,向法院起诉该砖厂要求支付货款,目的是将该砖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据为己有。检察机关及时进行监督,挽回专项保证金损失。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履职,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针对虚假诉讼系统性、苗头性问题隐患,研判发生规律及源头治理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动民事虚假诉讼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共筑公益保护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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