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雪)在日前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经典案例评析系列丛书”新书发布会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思享会上,来自高校法学领域、券商、律所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资本市场制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信息披露监管、私募基金治理等议题展开研讨。
参会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制度建设的关键期,信息披露作为市场基石的作用日益凸显,而私募基金等领域正探索“差异协同”的监管新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步入多维度协同推进的新阶段。
投资者保护立体追责体系持续完善
投资者保护成效,是衡量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成色最直观的标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洁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清晰释放出国内资本市场全面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政策导向。在她看来,一套刑事、行政、民事三方联动的立体化追责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刑事追责层面,市场监管持续压实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机构“看门人” 等核心主体责任,打破以往资本市场违法 “重罚款、轻刑责” 的旧有格局,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外,参与财务造假的上下游供应商、客户、资金中介等相关主体均被纳入追责范畴。
行政惩戒力度同步加码,陈洁介绍,当前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典型违法案件,处以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已成为新常态。民事维权渠道也实现多元创新,先行赔付、纠纷调解、支持诉讼、普通及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令股份购回等机制并行落地,大幅降低普通投资者的维权门槛。
制度框架日趋完备的同时,各类维权机制在实操层面仍存在落地难点。陈洁坦言,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现阶段推进工作均遭遇阶段性瓶颈。
针对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定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徐明向记者阐释,该制度具备极强的市场震慑作用,虽不适用于高频启动,但仅制度本身的存在就能形成长效约束,倒逼各类市场主体恪守合规底线,一旦企业持续漠视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代表人诉讼即可作为惩戒工具付诸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分析,散户占比高是我国资本市场核心特征,个人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专业判断能力上与机构投资者存在差距。他援引澳大利亚相关学术研究数据称,绝大多数投资者不会完整研读招股说明书,监管层披露的各类市场信息传递至普通散户群体时,有效信息损耗或超九成。
叶林提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需要长期面对的复杂课题。他建议,监管与市场机构可以积极引导散户减少单一个股直接投资,转向多元化资产组合投资,借助标准化专业投资工具弥补个人投资者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持续完善
业内专家达成共识,信息披露是筑牢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核心支点。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小亮结合一线实务经验表示,信息披露并非众多投资者保护手段中的普通一环,而是基础性保障机制,上市公司披露文件本质上等同于中小投资者开展投资决策的尽职调查报告。
她以康美药业案、科创板财务造假首案为例佐证当前违法惩戒力度提升:康美药业案件中5.2万名投资者合计获赔24.56亿元,科创板造假案件相关责任方拿出十多亿元资金先行赔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显著抬升。
与此同时,吴小亮指出,高质量信息披露不等于无边界、无差别披露。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科创企业核心价值集中于算法、独家配方、技术路线等商业秘密,过度强制披露会直接削弱企业市场竞争力,如科创板已建立信息披露豁免制度。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中主动与交易所沟通,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如何在事前沟通与信息披露自主权之间进一步厘清边界,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课题。
徐明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的底层逻辑:资本市场最终体现为一个信息驱动的市场,市场信息直接决定市场预期,投资者依据预期形成投资决策,资本要素随之完成市场配置。市场频发的财务造假行为,在监管规则体系中统一归类为虚假陈述类信息披露违法。他注意到,近期密集出台专项规则打击财务造假,精准瞄准融资端企业最突出的合规短板推出治理方案。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从宏观视角解读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长远价值,他提出,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命题,是打通资本市场、居民收入与宏观经济增长三者的正向循环。从交易结构来看,上半年电子、通信板块成交量占全市场总交易规模四成以上,行业交易高度集中的格局不具备可持续性,资本市场均衡发展依托宏观产业均衡发展支撑。他同时关注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认为伴随国内企业跨境上市、海外并购、跨境资产管理需求持续增长,配套金融服务出海已是必然趋势。
私募基金监管探索“差异协同”
在完善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基础制度之外,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优化成为研讨重点议题。202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内私募基金行业首份国务院层面出台的系统性顶层设计文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梳理国内私募行业法治化发展历程,并从五重维度解读这份指导意见的制度价值:其一抬高行业准入门槛,针对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私募基金设立制定更严格约束;其二落实名称与业务实质匹配原则,细化登记备案准入标准,严禁未经许可使用“基金”字样开展经营;其三完善配套监管规则,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同步出台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强制托管等细分专项制度;其四充实监管执行力量,依托监管科技搭建行业风险动态监测平台;其五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激发私募基金服务科创的效能,政策资源重点倾斜“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领域的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
在监管尺度把控层面,郭雳点明行业监管的核心矛盾:私募基金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管业态,其监管框架需要在规范发展与激发活力之间统筹兼顾。若监管细则过于细碎,将直接抑制行业创新动能。这份指导意见给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即以“差异协同”为监管主线,在从严监管与保留行业活力之间寻找动态平衡,这套监管模式仍处在持续探索完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