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7月23日晚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长运”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班线合作经营纠纷诉讼终审结果。该案始于2025年,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汽运”)因合作资金争议起诉江西长运及其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长运”),索要超1300万元资金及利息、相关维权费用。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审理,二审终审维持一审核心判决,判令抚州长运返还超1100万元资金及对应利息,同时调整部分诉讼费用承担主体。目前公司已主动完成对应款项支付,本次诉讼造成公司及子公司合计银行账户冻结资金约1107.76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整体不会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前,2025年7月23日,公司与子公司抚州长运收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1002民初5802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临川汽运因班线合作经营纠纷事项对公司和抚州长运提起诉讼。
临川汽运请求判令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645,152.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人民币1,419,043.63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占用的资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自资金被占用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目前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4,481.71元;请求判令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账户资金归集授权;请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已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1万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赣100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11,003,309.27元;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9,854.88元(该利息计算至2025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11,003,309.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资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100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与抚州长运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10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维持一审两项核心判项,撤销一审第三项内容,判令原审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35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12万元,合计10.47万元,驳回原告其余上诉请求。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932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江西抚州长运承担受理费8.817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1.2753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5万元,由原告承担1.220087万元,原审第三人承担0.239413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称,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向抚州长运支付款项计1,106.3164万元。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1.4482万元,抚州长运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1,106.3164万元,合计1,107.76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业绩方面,江西长运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4.52亿元,同比下降7.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3.12万元,同比增长45.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53.60万元,同比亏损收窄15.53%。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69亿元,同比下降20.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1.98万元,同比下降5.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202.94万元,同比亏损收窄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