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落地实施,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依据。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部署,破除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不适应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山东省将此次法规集中清理列为重点政治任务,统筹省市两级人大、政府部门联动推进,全面优化全省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在会后举行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表示,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特色性、系统性、操作性”原则,在不抵触上位法、保留地方特色前提下,推动地方立法从“分散规范”转向与法典“系统协同”。
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法典编纂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全部纳入,系统整合和集成污染防治标准、监管处罚尺度、责任认定规则,山东省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法规,部分管理措施、禁止性规定等需要调整并与法典保持一致。严格落实法典法律责任,对同步废止的十部法律相关处罚规定,法典予以保留但处罚种类、幅度有调整的,比照法典作相应修改或者删除;对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典立法精神,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予以保留或者修改,确保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要严格对标法典外,同时密切关注并衔接国家近年来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管理体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保持协调一致。结合山东省实际经验做法,对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在法规废止方面,为避免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脱节、错位,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实践监管严格按照法典以及相关上位法执行。山东精准甄别三类需废止法规,彻底根除立法错位问题。部分法规核心制度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吸纳,可直接适用上位法、无制度保留必要;部分法规因治理理念滞后、制度设计局限,不具备局部修订价值;部分法规因上位法大幅修订,立法基础、核心内容发生根本性改变。对于需全面更新的法规,山东采取先废止、后立新的方式,同步启动新规调研起草工作,保障生态领域立法不断档、治理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