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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4 17:06:30 股吧网页版
“追首恶、惩帮凶”落实到赔偿责任中 A股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追责仍未终局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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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600518.SH)7月20日披露,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马兴田、许冬瑾(康美药业原实控人夫妇)向康美药业赔偿13.96亿元,邱锡伟(康美药业原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康美药业审计机构)分别在1.42亿元、1.41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0年,证监会认定,康美药业连续3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公司及包括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内的21名责任人被行政处罚。正中珠江及相关责任人随后亦受处罚。

  2021年,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宣判,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2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其他责任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在完成全额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

  受访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次追偿诉讼判决打通了“股民索赔—公司赔付—向造假方追偿”赔偿链条,将“追首恶、惩帮凶”的责任导向真正落实到赔偿责任之中,“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原则得以彰显。

  与此同时,受访律师也表示,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即便生效,相关责任人的资产能否足额执行到位,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法院支持向原实控人追偿13.96亿元

  据康美药业7月20日公告,广州中院近日对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案,与被告正中珠江追偿权纠纷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马兴田、许冬瑾向康美药业赔偿13.96亿元;邱锡伟在1.42亿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正中珠江在1.41亿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春峰表示,根据上述判决,马兴田夫妇应赔偿康美药业13.96亿元;若马兴田夫妇可执行资产不足13.96亿元,则缺口部分由邱锡伟、正中珠江补足赔偿,但邱锡伟、正中珠江赔偿上限分别为1.42亿元、1.41亿元。因此,实际上,康美药业可能获得的赔偿上限为13.9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支持康美药业的全部诉求。康美药业的诉求是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康美药业已经承担的投资者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8亿元,判令正中珠江支付康美药业已经承担的投资者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1亿元。

  此前的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2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正中珠江及年审项目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康美药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向5.2万名投资者完成了24.59亿元的赔偿。“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表示。

  “康美药业全额赔了股民,但法院没有支持全额追偿,10.63亿元(24.59亿元-13.96亿元)‘损失’由上市公司自行消化。”顾春峰表示,“上市公司自身存在内控失效等问题,不能把‘锅’都甩给实控人和中介机构。这也警示其他上市公司要完善内控、审计委员会治理,不能任由实控人一手操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永强指出,康美药业在赔付投资者后向其他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实际上是在落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机制。

  “本案裁判要点在于,即使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确定了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但在衍生的追偿纠纷中,法院仍会独立审查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大小、行为性质等因素,重新认定内部责任分配范围,而并非机械地将此前外部连带责任范围直接套用于内部追偿。”周永强表示。

  赔偿链条贯通

  “康美药业追偿纠纷判决,打通了‘股民索赔—公司赔付—向造假方追偿’链条,完善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体系。”顾春峰说,“过去股民打赢官司,最怕实控人跑路没钱赔。现在赔偿路径清晰了,公司先全额赔付,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把最终责任落在造假始作俑者身上,真正实现‘谁造假、谁买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资产。”

  “过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获得赔偿后,最终损失往往由上市公司承担,而上市公司的损失实际上可能由全体股东承担。”周永强也表示,本次追偿机制的发展,有助于让各类责任主体承担最终责任。

  “本案有助于推动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追究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赔偿’,向‘上市公司向真正责任人追偿’延伸,实现责任归位和内部追偿机制的落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指出,追偿纠纷判决表明,法院认可了上市公司赔完投资者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最终由真正过错方承担经济后果。其意义在于将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与责任追究相衔接,落实“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原则。

  黄江东表示,对上市公司而言,积极配合赔偿、主动启动追偿,将成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对实控人、高管和中介机构而言,违法违规的成本将被真实地、大幅度地抬高;对投资者而言,赔偿不再只是“纸面上的权利”,而是有一套制度在背后兜底。

  顾春峰也认为,本案判决有利于压实实控人违法成本,从根源震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也给其他实控人敲响警钟,操纵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发行人对外赔偿后,有权向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追偿实际赔付的款项。

  “正是此类个案裁判的持续积累,使法律规则从条文走向实践,使‘追首恶、惩帮凶’的责任导向真正落实到经济后果之中,并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的制度根基。”黄江东称,随着责任边界进一步厘清、追偿机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有望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归责合理、追责有力、诚信守法的良好生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促进市场在更加规范、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上长期健康发展。

  最终赔偿责任仍存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康美药业案行政处罚、投资者赔付、刑事判决均已落定之后,追偿纠纷的终局仍存变数。

  在行政处罚方面,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上市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21名责任人员被处罚。证监会认定,2016—2018年,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同时,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6.19亿元。

  因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康美药业案也被市场称为A股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证监会则明确指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2021年2月,正中珠江被证监会“没一罚三”罚没5700万元,相关责任人也同时受罚。

  在投资者赔付方面,2021年12月,5.2万名投资者获得康美药业24.59亿元赔偿。

  在刑事追责方面,2021年11月,佛山中院判决,马兴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康美药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参与相关证券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1月,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而针对本次追偿诉讼判决,康美药业在7月20日公告中称,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

  黄江东表示,两案均尚未生效,仍在上诉期内,最终责任范围和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顾春峰也表示,目前两份判决均为一审判决未生效,被告有权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二审存在改判的可能性。同时,被告名下可执行资产存疑,就算二审维持13.96亿元的追偿金额,最终实际能收回多少资金、何时回款,也存在不确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中院在2021年11月的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决书中称,2021年9月,该院接受投服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正中珠江、杨文蔚(正中珠江普通合伙人、康美药业年审签字注册会计师)等24名被告名下价值24.5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公开信息显示,正中珠江已被注销执业证书,5700万元行政罚款在缴纳570万元之后便无力执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杨文蔚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剩余5130万元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被告有多少可执行资产,尚不见于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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