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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4 17:51:50 股吧网页版
海量财经|食品混进药品卖?阿里健康大药房陷“蹭药名”争议:客服称平台非生产方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张卿彬实习记者李佳音报道

  想买药品,到货却是食品?

  日前,广东市民刘先生通过民声报料平台向海报新闻记者反映,平台上多款名为“山楂茯苓颗粒”的商品实为食品,月销量合计高达20万单,且宣传页面标注“健脾祛湿开胃”等用语,涉嫌“蹭药名”误导消费者。

  7月23日,记者联系阿里健康大药房,客服回应称“平台是销售方不是生产方”,并表示产品有生产许可即符合要求。律师指出,食品蹭药名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近二十年的“老问题”。目前,刘先生已向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案件正在办理中。

  “药名食品”?平台被指卖“擦边球”产品

  “我本身就是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不可能眼睁睁看着有调理需求的患者被这类仿冒产品蒙骗。”刘先生告诉记者,早在一年半之前,他就发现阿里健康大药房上架了多款名为“山楂茯苓颗粒”的商品。下单后他发现,收到货实为“山楂茯苓薏仁芡实颗粒”——几字之差,却是药品和食品的区别。

  据了解,“山楂茯苓颗粒”是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定药品名称,拥有国药准字批文。而平台上这些同名商品实为普通食品,配料以麦芽糊精、食用色素、香精等为主,在页面标注“健脾祛湿开胃”“改善身体困重、食欲不振”等药效用语。

  “多款商品还标注了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等国民熟知的医药品牌,我认为这涉嫌利用大众对老字号药企的信任误导消费者。”刘先生说。

  “商家靠着和药品相似的名称,在宣传页面以药效为手段宣传,这会导致想买药品的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食品。”刘先生认为,商家的操作早已触碰法规红线。

  察觉乱象后,刘先生已向阿里健康大药房注册地所在的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阿里健康大药房回应“有许可即合规”

  7月23日,记者就此事联系阿里健康大药房。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张截图,显示涉事产品标准代号为“GB 24154”,并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有生产许可、有产品标准代号,就是符合要求的。”对方称,平台是销售方不是生产方。

  但当记者追问,为何宣传图为“山楂茯苓颗粒”,消费者收到的却是“山楂茯苓薏仁芡实颗粒”时,客服仅表示“问题会反馈”。记者随后拨打阿里健康大药房官方电话,接线工作人员则表示,需提供对应订单编号才能答复。

  与此同时,记者在其他平台进行了对比测试。在京东大药房搜索“山楂茯苓颗粒”,结果显示均为正规药品;在美团大药房搜索,非药品类商品则明确标注了“固体饮料”“特殊膳食”等产品性质。

  律师:平台责任需区分经营模式

  上述涉嫌“蹭药名”的行为是否合规?线上药店是否可以售卖此类产品?

  “食品不得蹭药名,这是三令五申的红线。”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翰轶律师向记者表示,“山楂茯苓颗粒”是拥有国药准字B20020977批文的法定药品名称。原卫生部早在2007年就明令禁止食品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命名,食品经营单位(含零售药店)不得购入、陈列、销售与药品同名的食品。虽然普通食品不完全适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但其“不得与药品名称相混淆”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立法精神一致。

  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即为假药,但执法实务中,此类行为直接认定为假药的门槛较高,多数案件优先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违法广告处罚。

  关于平台责任,李律师认为需区分经营模式:若为自营,平台即销售者,承担全部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若为第三方入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名字蹭药品、宣传蹭疗效、出事蹭‘我是食品’——这套‘三蹭’模式,每一蹭在现行法上都有明确的答案。缺的不是规则,是把规则兑现的执法。”李律师建议,应打通药监与市场监管数据库,在食品备案和电商上架环节自动拦截含药品名的食品,平台也应搭建药品名称敏感词库,禁止食品宣传医疗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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