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7月24日发布《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进一步明确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边界和管理要求。
所谓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即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具有可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特点。在商超零售、餐饮服务、园区商圈、公共交通等特定消费场景下,多用途预付卡是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通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有益补充,有助于丰富支付服务供给,构建层次分明、互补共生的支付行业生态。
近年来,随着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发展,市场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既有便民利民的创新实践,也有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为此,有必要结合市场情况和监管需要修订完善制度规则。2024年5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准入、监管方面基本原则。为做好《条例》配套制度衔接,央行起草《办法》进一步明确业务边界和管理要求。
相较于2012年版《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本次《办法》在适应业务分类、回应市场发展需求、保持制度总体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的规则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在《条例》框架下,《办法》对原有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则进行衔接、整合和完善:为完善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规则,《办法》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进一步加强用户身份识别,压实特约商户管理责任,加强交易信息管理,提升交易透明度;为兼顾防范风险和便民支付需求,《办法》适当允许预付卡支付机构线上展业,并提出配套风控要求;为强化风险管理要求,《办法》持续健全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及资金风险防控体系;为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办法》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自建受理网络。
针对多用途预付卡“先充值、后消费”的业务特点,《办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规则透明、资金安全、信息保护和责任约束等方面做出规定。
《办法》强化了告知义务和规则公示,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向购卡人提供多用途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并通过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予以公示,保障客户知情权。
《办法》完善了查询和挂失服务,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向记名多用途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
《办法》加强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依法处理用户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提升消费者用卡的信息安全性。
《办法》还强化了责任约束,对未按规定落实购卡告知、提供查询服务等用户权益保障要求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提高预付卡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
总体来看,本次《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构建责任更加清晰、经营更加规范、服务更加优化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
一方面,《办法》立足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小额、便民”核心定位,构建起完善涵盖发卡、充值、使用、赎回等业务全生命周期监管规则,进而进一步强化多用途预付卡行业治理。
另一方面,《办法》规范多用途预付卡经营行为,促进预付卡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服务水平,满足商家多元化经营需要,适配消费者部分场景化、预付式消费需求,进一步激发多用途预付卡服务小额便民消费的效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办法》通过提出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交易信息管理等要求,确保交易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进一步强化业务风险管理,提升预付卡支付机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校对: 李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