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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4 21:44:50 股吧网页版
央行拟规范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来源:澎湃新闻

  央行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进行规范。

  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预付卡后,为特约商户、预付卡持卡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预付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实体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发行,用于记录付款人预付资金余额、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价值。

  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上述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

  2024年5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立足功能监管理念,按照业务实质将支付业务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为做好《条例》配套制度衔接,针对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面梳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基础上,结合业务实际和监管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组织起草《办法》。

  “随着预付卡业务发展,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既有便民利民的创新实践,也有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对此,有必要结合预付卡业务发展趋势和风险隐患,适配完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草说明》指出。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

  总则部分明确了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等基本内容;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总体原则、风险管理要求。

  发行部分包含了七方面内容,一是预付卡分类及其限额、挂失和赎回要求,其中,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二是实体卡和虚拟卡必备的记载要素;三是购卡人与付款人关系、单位或个人购卡的实名和记名要求、支付方式及限额规定;四是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的管理要求;五是预付卡支付机构对持卡人的信息保护义务;六是预付卡发卡渠道、线上购卡充值及预付卡代销管理规定;七是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要求、预付卡标识要求。

  受理部分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发卡机构自行受理、地域范围限制等要求;二是交易验证、受理系统独立性要求;三是特约商户资质审核、资金结算、受理协议规定;四是受理业务风险防范、资金退回、商户风险管理及商户责任等要求。

  其中,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办法》对这一规定设置了过渡期,即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的过渡期内完成相关业务调整。

  在使用、充值、赎回环节,《办法》一是预付卡使用的限制性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单用途预付卡、非本预付卡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者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者向非本预付卡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移;二是充值渠道、资金限额、记载信息等要求;三是预付卡挂失、查询、赎回、交易信息、备付金管理、风险防范、以及信息保存时限等相关要求。

  在监督管理环节,《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管的职责,预付卡支付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并明确了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要求,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规处罚、涉嫌犯罪移送、监管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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