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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4 21:52:00 股吧网页版
港交所上市机制改革落地:放宽同股不同权上市门槛 扩大IPO保密申请范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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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交所正式发布经修订的《上市规则》。

  7月24日,港交所就有关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发布《咨询总结》,修订后的《上市规则》随即生效。

  本次改革建议主要围绕不同投票权上市规定优化、海外上市发行人来港上市便利化、首次上市规定及安排完善三大核心方向展开,共进行了十项具体调整举措。

  根据新规,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主要上市的门槛大幅降低。财务资格规定方面,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项财务资格标准之一:一是市值不少于200亿港元;二是市值不少于6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6亿港元。此前对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上市的市值要求为不少于400亿港元,或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10亿港元。

  在同股不同权公司的投票权配置方面,新规规定,若公司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倍数上限可提高至20:1。此前不同投票权倍数上限为10:1。此外,若同股不同权公司在上市时的不同投票权持股金额不低于4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持股占比要求可由不小于10%放宽至不小于5%。

  创新性及其他适合性规定方面,新规优化“创新产业”公司规定,为采用业务模式创新而非科技创新的发行人明确提供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途径。同时,扩大被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请人范围,以涵盖合资格的生物科技和特专科技申请人(即使其不按照第十八A/十八C章申请上市)。

  对于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申请来港第二上市,新规将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财务资格门槛降低,与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作主要上市的门槛一致。对于同股同权的发行人,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项财务资格标准之一: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两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的公司,市值门槛由此前的100亿港元降至60亿港元;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五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的公司,市值门槛需不小于30亿港元。

  同时,新规简化发行人从第二上市转为主要上市的指引,并就发行人一般需采取的合规行动提供更多指引。继续研究回应市场人士建议的进一步便利海外上市发行人上市的措施,并在必要时展开公众咨询。

  在首次上市及上市安排方面,新规将现有指引编入《上市规则》,订明若申请人能证明,虽然拥有权在有关期间出现变动,但并无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力造成重大改变,该申请人将被视为符合此规定。还将允许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扩大至涵盖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及于美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

  新规还规定,允许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申请人在符合一般上市途径的财务资格的情况下,仍可选择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的特殊章节申请上市,可自由选择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一般上市流程,或按第十八A章(生物科技)、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申请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新申请人现均可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保密递交不再局限于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情况下获得豁免的申请人。

  退回机制方面,港交所新规指出,在退回上市申请时,除了公开保荐人名称外,也会公开所有参与准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名称及角色,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对于此次《上市规则》的修订,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旋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灵活性和多样性的重要一步,确保我们的上市机制与时俱进,能够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和投资者保障的前提下,我们希望通过拓宽公司上市渠道,吸引更多类型的优质公司来香港上市,为投资者创造更多机遇,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全球首选上市地的地位。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的竞争力,未来几个月内将会就进一步改革征求市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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