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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4 22:36:40 股吧网页版
预付卡新规征求意见:记名卡5000封顶,不记名有效期不低于3年
来源:新京报 作者:姜樊

  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预付卡后,为特约商户及持卡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

  央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同时,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预付卡业务发展,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既有便民利民的创新实践,也出现了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为此,人民银行有必要结合预付卡业务的发展趋势和风险隐患,适时完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长期来看,行业分化速度将持续加快。”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专家王蓬博认为,扎根实体场景的机构能够稳定维持业务运转;而缺少线下商户资源、主要依赖线上批量发卡和渠道合作获利的机构,则可能逐步收缩相关业务,甚至退出市场。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应提供延期等服务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挂失、不赎回,但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同时,预付卡支付机构在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购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式。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预付式消费是常见的消费方式,既有助于缓解经营者融资难题,也有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本应是“双赢”之举。但此前部分经营者的融资行为,使消费者承受了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不记名预付卡也常因有效期较短、过期作废等问题,成为投诉较多的焦点。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有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网络发卡倾向小额便民需求,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200元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预付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基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确需通过网络渠道发行销售预付卡的,预付卡支付机构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且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200元。

  “这明确了行业业务发展的边界,同时保留了便民领域的合理创新空间。”王蓬博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总体上引导行业业务聚焦于小额本地民生场景,收紧了无实体场景支撑的线上大规模发卡渠道。

  王蓬博认为,机构需要完全重构自有的获客体系,线下运营和系统研发的刚性成本将持续上升,以往轻资产、渠道扩张的路径已不可行。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商户经营地址必须与牌照载明的地域相匹配,要求机构对每一家线下商户进行实地核验,全国性铺卡拓客的模式将直接受限,绝大多数中小机构应集中资源深耕本地场景。

  “在统一的挂失、赎回、余额延期服务标准落地后,持卡人预付资金相关权益保障能力将有所增强,行业整体不会再出现规模快速扩张的情况。”王蓬博预计,后续行业经营重心将持续向小额、本地化、合规化的便民支付业务倾斜。

  禁止取现、跨机构资金划转,单笔支付不得超过1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单用途预付卡、非本预付卡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预付卡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移;在单笔支付交易中,一次性使用预付卡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在充值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次性向预付卡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在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充值账户名称和账号、充值渠道、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订单编号、持卡人名称及充值预付卡卡号等信息。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事实上,禁止取现、跨机构资金划转的基础条款在2012年的规则中已有规定,但旧规缺乏配套的闭环约束措施。

  在王蓬博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单笔支付1万元的上限、细化了线上使用白名单、强化了备付金分户隔离、完善了全链路交易留痕等配套条款,从发卡、充值、消费、退货全流程封堵了变通操作空间,各类依托预付卡开展资金周转的套利模式将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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