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预付卡新规来了!央行7月24日公开发布《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办法》在14年前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进一步完善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规则,适当允许预付卡支付机构线上展业,并强化了风险管理要求,将有利于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让广大商家、消费者使用更放心。
将构建更规范的预付卡市场
所谓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即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区别于单用途预付卡仅限于在某一企业或该企业相关经营体系内使用,多用途预付卡由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具有可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特点。持牌支付机构发行的商通卡、福卡等都属于多用途预付卡。
业内专家表示,在商超零售、餐饮服务、园区商圈、公共交通等特定消费场景下,多用途预付卡是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通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有益补充,有助于丰富支付服务供给,构建层次分明、互补共生的支付行业生态。
2012年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曾对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提出过监管要求。2024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准入、监管方面基本原则。
根据《办法》起草说明,近年来,随着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发展,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必要结合市场情况和监管需要修订完善制度规则。央行在全面梳理2012年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业务管理要求,构建责任更清晰、经营更规范、服务更优化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让广大商家、消费者使用更放心。
包括四方面主要变化
《办法》延续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总体要求,在机构业务许可、业务模式等方面没有重大变动,主要是在《条例》框架下,对原有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则进行衔接、整合和完善。
《办法》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赎回等全流程规则予以明确。
比如,《办法》提出,预付卡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
对比看,《办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完善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规则。《办法》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进一步加强用户身份识别,压实特约商户管理责任,加强交易信息管理,并提升交易透明度。
其次是兼顾防范风险和便民支付需求,《办法》适当允许预付卡支付机构线上展业,并提出配套风控要求。
《办法》明确,基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确需通过网络渠道发行销售预付卡的,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且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200元。
然后是强化风险管理要求,持续健全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及资金风险防控体系。
“《办法》提出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交易信息管理等要求,以确保交易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从而提升预付卡支付机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业内专家表示。
最后是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办法》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自建受理网络。《办法》提出,预付卡业务与其他支付业务共用受理终端的,应当使用独立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立足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小额、便民”核心定位,构建完善涵盖发卡、充值、使用、赎回等业务全生命周期监管规则,将有利于强化多用途预付卡行业治理。
“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视角看,《办法》规范多用途预付卡经营行为,将促进预付卡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服务水平,满足商家多元化经营需要,适配消费者部分场景化、预付式消费需求,有望进一步激发多用途预付卡服务小额便民消费的效能。”业内专家说。
提高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成本
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针对多用途预付卡“先充值、后消费”特点,重点围绕规则透明、资金安全、信息保护和责任约束等方面做出规定。
《办法》强化告知义务和规则公示,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向购卡人提供多用途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并通过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予以公示,保障客户知情权。
在完善查询和挂失服务方面,《办法》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向记名多用途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
《办法》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预付卡支付机构要依法处理用户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提升消费者用卡的信息安全性。
为强化责任约束,《办法》明确,对未按规定落实购卡告知、提供查询服务等用户权益保障要求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提高预付卡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