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获悉,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指定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8日。
2024 年 5 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立足功能监管理念,按照业务实质将支付业务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为做好《条例》配套制度衔接,针对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面梳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基础上,结合业务实际和监管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组织起草《办法》。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一)总则。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等基本内容;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总体原则、风险管理要求。
(二)发行。一是预付卡分类及其限额、挂失和赎回要求。其中,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二是实体卡和虚拟卡必备的记载要素;三是购卡人与付款人关系、单位或个人购卡的实名和记名要求、支付方式及限额规定;四是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的管理要求;五是预付卡支付机构对持卡人的信息保护义务;六是预付卡发卡渠道、线上购卡充值及预付卡代销管理规定;七是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要求、预付卡标识要求。
(三)受理。一是发卡机构自行受理、地域范围限制等要求;二是交易验证、受理系统独立性要求;三是特约商户资质审核、资金结算、受理协议规定;四是受理业务风险防范、资金退回、商户风险管理及商户责任等要求。
(四)使用、充值、赎回。一是预付卡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充值渠道、资金限额、记载信息等要求;三是预付卡挂失、查询、赎回、交易信息、备付金管理、风险防范、以及信息保存时限等相关要求。
(五)监督管理。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管的职责,预付卡支付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的要求;二是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三是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要求。
(六)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涉嫌犯罪移送、监管责任等事项。
(七)附则。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现金支付方式、自营网络平台等名词含义;二是《办法》的过渡期和施行日期等。
出台《办法》是落实《条例》的必然要求。《条例》及实施细则重新划定支付业务分类,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并提出基本业务要求。《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之一,明确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具体规则,确保《条例》要求落实落细。
《办法》是促进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随着预付卡业务发展,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既有便民利民的创新实践,也有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对此,有必要结合预付卡业务发展趋势和风险隐患,适配完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