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当地时间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所谓“强迫劳动”为名对60个国家和地区征收10%至12.5%的关税,以替代24日到期的10%全球临时关税。
新关税定于美国东部时间24日生效。
此次“301关税”被视为去年4月“解放日”推出“对等关税”以来最大规模关税行动之一。
新关税出台后引发中国、欧盟、巴西等各方抗议。
中国外交部24日回应称,中方在中美经贸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
分档次、有豁免
根据美方公布的方案,此次关税设置多档差异化税率标准。
10%为一档,针对已实施、部分实施或承诺实施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经济体,包括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墨西哥、英国等17个经济体。
10%或12.5%为一档,涵盖欧盟、日本、韩国和瑞士等经济体,针对其部分非豁免商品,在扣除最惠国待遇税率后实施浮动税率。
12.5%为一档,适用其余所有受调查的经济体,包括中国、越南、巴西、澳大利亚等。
上述关税覆盖超过99%的美国进口贸易额。
与此同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商品,美方设置关税豁免通道。
包括可能导致美国原材料供应短缺、可能冲击美国经济以及目前尚难替代的产品。
比如,石油、天然气、稀土、化肥等得以豁免。
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以国家安全为名加征关税的汽车及零部件、钢铁、铝及铜产品等也不受新关税影响。
此外,部分食品、农产品、药品、航空零部件等也可豁免。
“301关税”有何不同?
分析认为,最新“301关税”是特朗普在“对等关税”被最高法院否决后寻找的“B方案”,是为了建立“更稳定、长久的机制,延续关税政策”。
今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大规模关税违法。
特朗普政府随即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主要应对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推出10%的全球临时关税以紧急“续命”。
但该措施法定有效期为150天,在7月24日到期。
为避免关税政策断裂,数月来,特朗普政府一直在制定替代方案,祭出《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重建关税框架。
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开始对60个主要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6月提出加征10%至12.5%的额外关税建议。
如今,新关税在10%全球临时关税失效之际迅速出台,以达到无缝衔接。
分析指出,特朗普政府之所以选择“301条款”作为法律工具,主要在于该条款属于长期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前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或临时应急的“122条款”有三方面“优势”。
首先,适用范围广。
“301条款”号称针对“不合理、不公正或歧视性”的贸易行为,强迫劳动、知识产权、产能过剩、数字贸易、环境政策等均可纳入其中。
事实上,除了“强迫劳动”,以其他名义展开的“301调查”也在同步推进。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针对16个经济体启动结构性产能过剩调查,这些被调查对象合计占美国进口总额约70%,完成调查后预计也将出台相应的关税措施。
其次,无法定期限。
只要美国政府认为“不合理贸易行为”没有消除,关税理论上就可以一直保留。
第三,不易受法律挑战。
依据“301条款”加征关税前,通常需要历经数月调查、公开听证和征求意见等程序,使得“301关税”更能经受美国法律挑战。
总之,在特朗普政府眼中,“301关税”可扩展、可抗压、可长期实施,从全球临时关税到“301关税”的“换壳”操作,旨在将关税从临时措施固化为长期制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近日陆续宣布了一系列新贸易措施。
比如,依据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第338条款对加拿大加征关税。
有评论指出,美国未来或将形成三套机制协同推进的关税体系:打击“不合理”贸易的“301关税”、应对国家安全威胁的“232关税”以及快速反制特定国家的“338关税”。
新关税引发反弹
舆论认为,最新“301关税”税率与全球临时关税相差不大,且低于此前“对等关税”,预计对全球贸易不太会造成剧烈冲击。
美国推新关税的同时还附上一长串豁免产品清单,也反映了美方“投鼠忌器”,避免影响美国能源、医疗及航空等重要产业,以及推升通胀压力。
但是分析人士认为,美方以单边手段维系其全球关税体系的最新举动,将进一步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加剧全球供应链的不确定性。
新关税出台后立即引发反弹。
欧盟、挪威、新西兰等经济体表示,新关税毫无依据,他们已制定明确规则防止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进行贸易,并敦促美方履行已经达成的贸易协议。
巴西、澳大利亚、智利等抨击新关税不合理。
巴西计划对美国征收报复性关税,并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
美国国内也有不少反对声音。
众议院民主党人斥责特朗普的新关税是“绕过最高法院和国会的举措”,而非旨在结束强迫劳动。
美国进步政策研究所贸易与全球市场副总裁兼主任艾德·格雷瑟指出,最新关税并不符合“301条款”的实施标准,特朗普政府既未提供所谓“强迫劳动”的实际贸易证据,也未证明对美国商业利益构成何种损害。
不少国际法学者表示,采用“301条款”延续关税,本质上是将美国国内标准和单边规则强加于其他经济体,缺乏国际法依据,背离多边贸易体制规则。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正如中国商务部所说,美国迄今仍未批准加入《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却长期操弄“强迫劳动”议题,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