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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5 05:52:21 股吧网页版
离岸信托税收规则明确——完善税制促进社会公平
来源:经济日报

  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

  “离岸信托是指个人将其财产放入(委托)境外信托机构进行打理,或自行在境外设立信托机构,用于打理其资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说。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告》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的细化与明确,体现了依法征税、公平税收的要求。

  “同样是取得收入,收入主要源自中国境内的纳税人需依法纳税,而通过离岸信托安排的部分纳税人却可规避纳税义务,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堵塞离岸信托的避税漏洞,让税收负担与实际经济能力相匹配,不仅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更是税制完善的应有之义。”施正文说,对于底层资产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离岸信托,无论是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还是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角度,对其征税都具备法理基础,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通过健全资本所得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有效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利于保障税收公平,避免税收流失,维护国家权益。同时,《公告》紧密围绕纳税人在离岸信托领域所关心的主要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增强了税制确定性,稳定了纳税人预期,有利于提高金融投资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说。

  按照《公告》,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于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离岸信托终止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公告》充分考虑到离岸信托运行的底层逻辑,科学划定了设立、存续、终止清算三个重要环节,并将离岸信托的收益明确区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种所得性质,规定适用20%的同一档税率,既做到了对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征税,避免税收流失;又做到简税制,大大降低了纳税人遵从成本。”李旭红说。

  此外,《公告》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了一系列反避税规定。

  专家表示,过去离岸信托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来自税收筹划空间。新规明确了征税规则,压缩了避税空间后,离岸信托将更多回归财富传承、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核心功能。

  《公告》对离岸信托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进行了具体规定。梁季认为,对离岸信托纳税人而言,要注意纳税申报时间,以及相关报送资料的要求等,做到合规纳税。

  “《公告》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规范征管、促进公平,有利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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