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某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以来,多名中小投资者陆续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信赖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虚假信息购入公司股票,产生投资损失,请求该上市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应用示范文本实现系列证券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法院收到多名中小投资者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案涉同一家上市公司,且大部分前来起诉的中小投资者未准备起诉状。
于是,诉讼服务人员向中小投资者释明应用示范文本的优势,指导其填写示范文本。中小投资者通过逐项勾选、填空,列明虚假陈述行为情况、监管部门处罚事实、投资者交易明细、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等核心要素,快速规范完成起诉材料提交。
据介绍,法院受理后,摸排后了解到纠纷还涉及近300名投资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启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开展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对要素式起诉状进行批量比对,法院选取1件能够覆盖共同争议焦点的代表性案件开展示范诉讼,并引导某上市公司应用答辩状示范文本,对投资者的主张逐项规范应答。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要素信息,快速固定了上市公司虚列财务数据、虚假披露业绩、董事长和总经理等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虚假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无争议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为虚假陈述实施节点和基准价的认定,以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交易行为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随后,围绕虚假陈述核心时点认定、因果关系界定、损失计算等关键问题,法院依法迅速作出示范判决,明确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比例,以及部分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失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赔付标准。
据了解,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将系列纠纷委托证券纠纷领域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员对照要素式文书开展清单式梳理,逐案记录投资者交易明细、损失金额等关键信息,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标准快速核算损失、拟定调解方案。法官就示范判决同步向投资者释法明理,阐释判赔比例、责任承担等考量因素,并对不同意见的投资者开展个案指导,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
最终,300余名中小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某上市公司参照示范判决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目前均已履行完毕。
纠纷调解成功后,法院及时总结依托示范文本调处系列证券纠纷的经验,与证监部门深化协作,建立取证联动机制——对照示范文本列明的虚假陈述行为、监管部门认定处罚、投资者损失认定等核心要素,法院可按需获取证监部门共享的调查材料、处罚证据等资料,有效破解当事人取证壁垒,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精准度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化解质效。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专业性强、案件要素繁多、损失计算复杂且多为批量诉讼。“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与“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相融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探索出证券群体性纠纷低成本、高效率、可复制的多元化解司法路径。面对同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数百名投资者索赔,法院通过要素式示范文本,帮助中小投资者准确列明虚假陈述、交易明细、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等核心事实,有效降低司法诉讼的专业门槛,体现了司法为民和中小投资者倾斜保护理念。 同时,法院采取“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以代表性案件统一虚假陈述时点、基准价、因果关系及赔偿比例等裁判尺度,既避免同案不同判,又显著节约了司法资源。
记者注意到,202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面推广应用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将复杂法律文书转化为“填空式”模板,通过要素式、勾选式的设计,让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相关数据显示,2026年以来,七成以上当事人和律师立案时主动提交要素式起诉状,较去年增加18.82个百分点,其中网上立案起诉状示范文本首选率超75%。当事人和律师在线对示范文本作出评价64.41万次,满意率达9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