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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7 14:04:10 股吧网页版
完善股票交易制度平抑市场大起大落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前期遭资金爆炒的部分个股,近期出现连续大幅下跌,股价暴涨暴跌导致一些投资者账面出现损失。为此,笔者建议设立顶板价交易制度。

  厘清净资产与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关联,是设立市净率顶板价交易制度的核心逻辑基础。净资产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内在价值,但却是衡量上市公司真实价值最核心、最稳健的底层指标。净资产是企业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真实资产家底,是全体股东真实享有的账面权益,不仅包含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等有形资产,也涵盖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核心无形资产。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不可能长期脱离净资产水平而悬空炒作,即便优质成长企业能够享受相对于净资产的一定估值溢价,其溢价空间也存在合理边界,无法无限透支资产基本面,脱离企业真实价值支撑。

  股价的合理波动,理应围绕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成长潜力等基本面有序展开。当前,部分个股过度偏离净资产支撑,估值动辄出现数十倍波动。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估值研判能力不足,有的在市场热度最高阶段跟风入场,最终成为估值回归的主要承压方。这种脱离内在价值的无序波动,容易形成财富不公平再分配效应。

  为切实平抑市场非理性波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笔者建议沪深交易所设立市净率10倍的顶板价交易制度,明确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其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0倍。截至7月20日,沪深交易所市净率超过10倍的个股仅356只,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6.8%。绝大多数个股估值均处于较为合理区间,顶板价制度不会干扰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现功能。此轮股价大幅波动的个股,不少就是市净率高于10倍的个股,股价过度偏离净资产,往往也成为股价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果实行这一制度,由于目前多数个股股价远低于净资产的10倍,银行股等甚至低于净资产,因此,该顶板价制度对其交易毫无影响,仍可继续适用目前的涨跌停板制度。

  对于股价接近市净率10倍的个股,可按照10%涨停板与10倍市净率顶板价分别计算价格,遵循孰低原则,即哪个价格更低,就适用哪个价格,作为当日股价交易的最高价限制。

  对于制度落地时市净率已经高于10倍的个股,自新规实施日至公司下一次披露经审计净资产数据前,以制度落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期间交易顶板价。个股可继续在顶板价范围内交易,但不得突破该价格,也即此时当日涨停幅度为0,跌停幅度仍为10%(或20%)。一旦某日出现低于顶板价的收盘价,且该价格仍高于10倍市净率,则该收盘价可作为第二日的顶板价。通过逐级压降、渐进收敛的方式,最终将股价压制在10倍市净率之下,避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值得指出的是,顶板价会随着上市公司盈利变化、净资产变动而动态调整。如果上市公司半年报也主动申请审计,那么经审计半年报中的净资产数据也可作为计算顶板价的基础。上市公司盈利增加,顶板价向上拓展,上涨空间随之扩大;上市公司逐年亏损,顶板价则会逐步降低,可将其压制在较小风险区间内运行,符合股票价格发现逻辑。

  推行顶板价制度,可以封锁无基本面支撑的估值爆炒空间,打破“题材催化、集中拉升、持续回调”的恶性循环,让股价波动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从源头减少超高估值炒作陷阱,大幅降低普通投资者高位接盘、被动亏损的现象。同时,也可引导市场资金脱离纯题材投机炒作,转向深挖基本面、寻找优质低估值标的,持续培育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

  总而言之,A股市场的大起大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刚性的估值约束机制。顶板价制度规则简单清晰、落地成本较低、市场冲击有限,交易所可在部分板块先行试点,如果效果良好,再逐步推广实施,从而推动A股市场逐步形成“估值合理、波动平稳、投资理性”的良性发展格局,助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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