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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8 21:45:01 股吧网页版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倒计时18天,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时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卢陶然

  距离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生效施行仅有18天,生态环境部正抓紧做好相关准备。

  7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具体准备工作有:一是系统开展相关文件的清理和制修订,强化与法典适配衔接,提高生态环境法治能力;二是加快标准制修订,加强基准攻坚,筑牢群众健康防护屏障;三是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图源:生态环境部官微)

  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更加统一完备、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发布会上,赵柯表示。

  赵柯介绍,第一,更加系统。法典将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集中在一部法律当中,形成统一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比如,对排污许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此前分散在各单行法中或者规定存在差异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系统整合,作出统一规定,有效避免同类违法行为责任重复或不一致。

  第二,更加严密。对法典中的禁止性规定均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比如,针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造假的突出问题,以列举的方式,对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均作出处罚规定,补齐原有单行法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追责规则覆盖不足的短板。

  第三,更加科学。针对不同领域的同类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同或者是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比如,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参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与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设置大气排污口与违法设置其他排污口的法律责任保持基本一致。

  第四,更加柔性。破解不同主体“一刀切”的处罚难题,兼顾不同主体承受能力设置差异化的法律责任。比如,对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轻微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企业改正,将拒不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提,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既彰显法治的刚性,又体现法治的温度,让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可靠保障。

  清理500多件下位文件,向法典看齐

  赵柯介绍,目前,生态环境部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拟一揽子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下一步将提交上会审议、印发实施;二是拟一揽子修改、废止一批规章,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提出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

  为保证下位文件向法典看齐,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全面梳理与法典密切相关的30余部行政法规、80余部部门规章、400余件规范性文件,共计500多件。

  “对于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法典规定的文件,抓紧清理,确保各项制度与法典要求精准适配、一体贯通。”赵柯表示。

  具体来看,一是编纂清理同步,求“早”。在法典编纂过程中,生态环境部提前谋划、着手梳理法典相关文件、酝酿清理思路。法典出台后立即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启动清理。

  二是分类分批推进,求“快”。对于主要内容与法典明显不一致的,先行一揽子废止;对于部分内容与法典不一致的,一揽子修改;对于与法典不一致内容较多的,逐项全面研究修改完善。

  三是逐件逐条推敲,求“准”。充分征求意见,尤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论证,摸清管理现状、核实承接文件,确保不会造成制度“真空”,不会弱化监管。

  四是全面系统梳理,求“全”。生态环境部不仅对照法典,也对照党中央文件、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予以全面清理。生态环境部不仅做好自己的清理工作,也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清理期间的法律适用统一,我们已专门通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2026年8月15日起适用法典规定,停止执行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赵柯介绍。

  抓紧推进法典配套制度的制修订

  “我们对法典有关配套制度制定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发现明确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或配合制定的配套文件有70余项。”赵柯表示,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法典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生态环境部起草的;二是法典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或“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制定;三是法典规定“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需要生态环境部配合的。

  根据上述法典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现行制度文件进行梳理,将采取“沿用”“修改”和“新定”三种模式处理:

  一是沿用,即现行相关制度文件与法典不冲突,无需修改的,可继续沿用。

  二是修改,即现行制度文件的相关内容与法典要求不一致,需进行修改适配。如法典第95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本是2021年版,需要根据法典对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的新要求进行修改更新。

  三是新定,即暂时还没有配套制度,需要新制定。如法典污染防治编设立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要求生产、进口、使用化学物质等环节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生态环境部正积极配合司法部开展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

  今年,生态环境部已发布64项生态环境标准,如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丹江口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一系列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态环境基准领域持续攻坚,发布首个国家海洋生态环境基准,开展大气基准推导方法学研究,构建土壤生态环境基准技术方法体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担当、主动作为,按程序抓紧推进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做好与法典的衔接,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能接得住、接得稳、接得顺,最大限度地推动法典落地。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体系

  赵柯介绍,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立法日趋丰富。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纳入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以及五部专门法律中。地方层面,已有29个省份出台70余项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已经形成。国家层面建立起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最高法、最高检及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动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地方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纵向实现地市级改革全覆盖,横向推动跨部门、跨领域协同。

  三是磋商机制逐渐成熟。各地持续完善磋商制度体系,累计制定100余项磋商专项文件,创新推行预磋商、线上磋商等高效模式,大幅提升办案效率。目前全国超90%的案件通过磋商方式结案,赔付资金主动到位率超70%。

  四是技术支撑日益坚实。我国已建成涵盖多领域的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多部门联合印发9项国家标准和5项技术规范,多地探索出台地方专项技术规范。同时,培育壮大鉴定评估机构队伍,充分满足办案需求。创新推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以简易评估方式办理约三分之二的案件,为基层节省办案资金约40亿元,有效破解“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时间长”难题。

  五是助力美丽中国建设。2018年1月到2026年6月,全国累计办案约7万件,共涉及赔偿金额约355亿元,连续4年每年新增案件过万,办案规模持续扩大,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切实守住生态安全底线、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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