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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8 22:04:11 股吧网页版
壹快评丨普法时代,不能把懂法群众挡在维权门外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李攻

  7月20日,吴先生在山西太原预订酒店时遇到订单纠纷,通过太原市12345维权,却在收到的回复工单中被认定为“涉嫌职业索赔人”。此事经媒体报道后,7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经全面复盘核查,对当事人表示歉意,责令涉事工作人员作出深刻检讨。

  这起消费纠纷,各方各执一词,外界难以简单判断是非。但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经不起法治层面推敲。

  太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官方小程序的反馈截图显示:“因诉求人下单后又自行取消订单,随后又拨打12345要求按照消法赔偿,我局认为该行为涉嫌职业索赔人,因此对诉求人的工单我局不再受理。”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作出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吴先生下单后又自行取消订单,随后又拨打12345要求按消法赔偿;二是吴先生在沟通中对相关法律条款很了解,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情况。

  所谓“对相关法律条款很了解”,也就是“太懂法”。这就引出了一系列追问:“太懂法”就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维护权益的“准入资格”是“不懂法”吗?“不懂法”又怎么会知道依法维权?这一做法与当前积极深入推进的全民普法活动是否相称?

  “职业索赔人”这个概念,最早源于王海消费维权时期,当时还被称为“职业打假人”。尽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海是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但很多法院判决还是支持了他的诉求。那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公布施行,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了解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则,王海作为“太懂法”的一类人,其索赔案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拉开了中国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序幕。

  其后由“职业打假人”又衍生出“职业索赔人”的概念。一般来说,“职业索赔人”是指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索赔的职业群体。近年来,针对“职业索赔人”在所谓维权过程中获得非法利益的问题,法规建设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规范。

  比如,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强调,要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

  2024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了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但也只是针对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及依此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没有一条规定可以剥夺“对相关法律条款很了解”“太懂法”人的维权权利。从这一点上说,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法规的解释,可谓程度简单化、结果随意化。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能断言“恶意”,对“恶意”的轻率认定会堵塞“善意”的实现渠道。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要求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规划提出,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共识和行为习惯;要引导人民群众在参与法治实践、解决身边实际问题中提升法治素养;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对照上述要求,尤其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以诉求人“对相关法律条款很了解”为由堵塞消费者维权渠道的做法,显得不合时宜。好在涉事部门已经及时改正,但深层次的思考不可或缺,这既关乎相关部门的工作作风,也涉及对法律权威性的深刻理解。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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