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刚性兑付成为历史,信托公司履职责任、投资者风险承担的划分标准,正在司法实践中被精准厘清。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2026)沪74民终519号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起因是七旬投资者吴某在2016年投入150万元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宝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逾期后历经近十年处置,累计兑付比例仅57.78%。
投资者认为受托人履职存在瑕疵,要求披露完整信托文件、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超77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赔偿请求,仅支持投资者部分知情权主张。
在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看来,管新规实施以来,信托产品已经全面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保本保收益”不再是信托产品的普遍特征。
他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需要认识到,信托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其收益与风险相对应,产品出现净值波动甚至本金损失,都属于市场风险可能带来的正常结果,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公司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
投资者全额索赔被驳回
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6)沪74民终519号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件中,虽然公开版本里对信托机构名称做匿名处理,但从底层项目信息、资产处置公告等多条公开信息交叉印证,案涉受托机构为华宝信托,对应产品为华宝宝汇通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时间回到2016年11月。
吴某所认购的华宝宝汇通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2016年发行的非标资产收益权类集合信托。产品于当年10月成立,设置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优先级总规模3.255亿元,次级由融资方关联主体持有。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56.8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承担远期回购义务,并提供连带担保。
项目配置暴风集团股票、新纪元期货股权两大质押资产作为增信措施,在发行阶段,市场普遍将其与三六零回归 A 股投资主线相关联。产品预设存续期限为30个月。
时年62岁的吴某出资150万元认购该信托计划150万份优先信托单位。签约前,吴某完成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其手写确认“知晓风险与产品不匹配,自愿购买并承担全部风险”。信托合同约定,到期财产未全部变现则自动延期。
2018年11月,华宝信托发现交易对手违规质押底层三六零股票,构成重大违约,随即发函追责并谈判追加了新纪元期货股权质押、暴风集团股票连带担保等增信,但对方未完全落实补救方案。2019年1月,华宝信托向上海高院起诉,主张8.34亿元回购款及1.67亿元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多项资产。同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
因到期底层资产未处置完毕,华宝信托于2019年4月宣布延期至全部变现。此后项目通过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陆续回款。截至2026年3月,优先级累计兑付57.78%,吴某150万元本金仍有约64.14万元未收回。
吴某认为华宝信托在信息披露和资产处置方面存在多项瑕疵。如未主动告知官网信息披露渠道、未及时完整披露交易对手实控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风险事项;和解协议未披露完整文本;未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单方延长信托期限;违规解封20余项冻结资产且未追加足额担保措施。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宝信托提供信托计划完整文件与和解协议全文、赔偿本金损失64.1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2.92万元、赔偿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查阅四份底层合同的诉求,但驳回了全部赔偿请求。吴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2026年,上海金融法院对(2026)沪74民终519号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一是关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信托尚未清算结束,底层资产仍在处置过程中,包括沣沅弘集团持有的某公司90%股权、某合伙企业62.3%股权、两笔投资顾问费债权等均有待变现。华宝信托仍在持续推动处置和回款工作。在此前提下,吴某的最终投资损失金额尚未确定。若提前判赔,后续回款会造成双重受偿。
另一个是关于受托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法院核查了华宝信托的履职过程后认定:2018年11月发现违约后,华宝信托及时协商并实际追加了多项增信措施;2019年1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交易对手持有的股票、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核心资产;此后持续推动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等处置工作,不存在明显懈怠。
法院认为,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系因底层资产处置周期较长等客观因素所致,而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据此,法院认定华宝信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
对于吴某主张的信息披露瑕疵,法院认为,受托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披露义务,部分信息未及时获取或未主动推送,不构成足以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瑕疵。但在查阅权问题上,法院支持了吴某查阅部分底层合同的权利。
高龄投资者并非“法外特殊群体”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边界如何划定。
孙宇昊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手写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证据意义,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因此当然免责,也不意味着所有责任都转移给投资者。
“法院通常会结合整个销售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是否存在误导宣传或者重大遗漏,以及投资者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投资决定。”孙宇昊指出,“买者自负”的前提,确实是“卖者尽责”。只有金融机构依法履行了产品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在充分知情基础上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买者自负”原则才具有适用基础。
对于高龄投资者而言,孙宇昊认为,法院也不会仅因年龄较大就推定其不具备理解能力,而是更关注金融机构是否采取了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相匹配的说明方式。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从行业视角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反复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对投资者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这背后是以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为前提、以买方对金融产品充分知情、自主决策为核心的法律与监管框架。”廖鹤凯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投资者要在充分了解产品情况,知晓金融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做出理性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以来,信托行业监管规则进一步收紧。
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将“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作为禁止性红线,“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被写入新规。同月,《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适当性管理,禁止代替客户评估、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7月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也开始施行。
廖鹤凯建议普通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不仅要了解金融机构的特点,更应该关注产品类型、可比的风险等级、行业投向、交易对手、交易结构、信托合同关键条款特别是分配和退出机制设定等情况。
“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与其过度关注预期收益率,更应关注产品本身的风险属性和管理能力。对于销售机构而言,也应持续强化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通过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揭示帮助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孙宇昊说,只有“卖者尽责”和“买者理性”共同落实,才能真正实现资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