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共34条,从服务、管理、保护3个方面明确制度措施,有效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为什么要出台《规定》?《规定》有哪些新举措、新安排?企业“走出去”需要关注哪些方面?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规定》出台是企业“走出去”的现实需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孔庆江介绍,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从“引进来”为主逐步转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对外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持续深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投资格局。从投资规模看,中国已连续多年位列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三,对外投资存量稳居世界前列。
“长期以来,对外投资管理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立法层级较低、体系不够完善,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与此同时,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国家持续强化外资审查、设置投资壁垒,并以歧视性措施干预正常市场行为,我国对外投资面临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王雪坤说。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资深高级经理徐芊芊认为,《规定》的定位为行政法规,对我国过往分散的对外投资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梳理、整合与升级,构建起更加规范、全面、严谨的对外投资监管体系。
王雪坤表示,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规定》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系统构建制度框架,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孔庆江说,《规定》系统构建了集服务、管理、保护于一体的对外投资制度框架,既规范了投资者的行为,也明确了政府的服务和保护职责,为我国对外投资保护提供了较完整的制度遵循。
王雪坤介绍,《规定》回应了各方面的现实需求: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贸易促进组织等各方职责,为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从而弥补海外服务保障不足的短板。实现投资全过程规范管理,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妨害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行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和威慑。加强对外投资权益保护,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孔庆江补充,《规定》综合运用政治、外交、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形成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保护体系。既有双边合作、多边协调等外交手段,也有领事保护、应急处置等行政手段;既有投资保险、金融支持等经济手段,也有争端解决、反制措施等法律手段。《规定》的反制条款是中国政府应对外部打压、保护对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后盾和支撑,增强了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底气。
《规定》第五条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中国中冶法律部部长毕丽艳对此表示,此举意在确立市场化导向,而非放宽法律约束。从企业实践看,权利赋予与责任承担互为表里。以往企业出海依靠速度、规模与先行优势,当前及未来竞争的核心要素已转向合规体系完备性、风险识别精准度与争议解决预判力。将合规由“成本负担”转化为“信用资产”的企业,方能在国际谈判中占据主动。
强化合规意识,履行主体责任
孔庆江表示,《规定》既立足中国实际,又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投资保护制度模式。随着《规定》的施行,中国对外投资保护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对于投资者来说,王雪坤建议要强化合规意识,履行主体责任,在投资决策、合规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善用服务体系,获取专业支持。积极利用国家及各地提供的公共服务,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保险等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提升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能力。
徐芊芊以建筑企业“走出去”为例表示,在组团出海的背景下,“走出去”的建筑企业可以分为主导型与跟随型两种模式。主导型企业多为大型建工央企、地方国企,具备自主开拓海外市场、独立投资布局境外项目、主导项目全流程运营的能力。此类企业应依托新规要求,充分认识其在产业链中的牵头作用,本着对所有项目参与方负责的精神,完善境外投资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前期可研、风险评估与后期运维监管,搭建适配项目全周期和全链条的境外投资风控体系,引导项目参与各方做好合规和风险管理。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毕丽艳关注到仲裁角色、功能的变化。她认为,企业出海面临的争议解决策略不能再以“事后启动”为预设逻辑。仲裁地的选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员的指定,已从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上升为投资决策前的战略议题。她建议,要及时跟进中国仲裁机构在投资仲裁领域的规则迭代与服务升级——制度环境已变,应对工具必须同步更新。
徐芊芊说,当前国际经贸与投资环境复杂多变,境外经营企业同时面临东道国监管制约、国际经贸规则约束以及我国合规管理要求等多重规范体系,跨境合规风险叠加,尺度把控难度较大。随着《规定》的施行,出海企业需坚持国内外合规双向兼顾原则,不得片面适用境外国别的规则,在内外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要合理运用我国包括反制规则在内的法律武器,保卫境外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