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29 14:54:20 股吧网页版
飞依诺转战创业板IPO 前次科创板申报存未披露股权代持
来源:央广财经

  央广网北京7月28日消息 曾冲刺科创板未果的飞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依诺”),正转战创业板推进IPO进程。

  央广财经记者梳理发现,飞依诺前次科创板IPO受理期间存在代持,其中一名“隐名”股东的身份问题值得思考。此外,公司科创板申报时的目标估值、历次股权转让对应的整体估值,与本次创业板申报的预计市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前次申报存未披露股权代持

  飞依诺曾于2022年12月获科创板IPO受理,徐秀珍当时以6.6738%的持股比例位列公司5%以上股东。彼时披露的科创板申报稿显示,飞依诺表示,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代持情况已解除。

股权代持情况。图片来源:飞依诺2022年12月科创板申报稿

  2023年6月,飞依诺终止科创板IPO,之后于2026年3月获创业板IPO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创业板申报稿显示,徐秀珍所持公司股份系为徐惠东及席尚忠代持,相关代持股份直至2023年6月才通过全部转让完成清理。

2023年6月股份转让。图片来源:飞依诺创业板申报稿

  针对上述情况,多位专家给出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荣休副教授吕随启表示,科创板申报阶段,代持股份属于法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书陈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代持情况已解除”,与事实不符,构成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嫌疑。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中介机构穷尽核查手段前提下,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很难认定已经完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核查失职风险。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认为,作为非控股股东,代持未披露应属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不深入,未能发现代持行为。既然是代持,公司肯定是不清楚,除非股东主动说明(但通常不可能,否则就不用代持),或中介机构深入尽调。

  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分析,根据证监会监管要求,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且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属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股东信息范畴。再根据中介机构核查义务的一般规则,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包括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否违反披露要求、中介是否失职,需要监管层进一步核实认定。

  “隐藏”股东彼时的身份值得思考

  对于徐秀珍代持股权的缘由,飞依诺在创业板申报稿中作出解释:徐惠东作为其任职企业的股东及高管,为避免自身对外投资引发任职公司其他股东非议;徐惠东的同学席尚忠看好公司发展拟参与投资,出于便利性考虑,以现有股东徐秀珍的名义受让了这部分股权。

  徐秀珍系徐惠东的母亲。回溯该笔股权代持的演变过程,飞依诺2010年4月成立之初,徐惠东最初安排其配偶赵彣代为持股;直至2012年8月,对应股权的代持主体才变更为徐秀珍。

  创业板申报稿显示,徐惠东目前为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苏豪”)董事长。

  企查查显示,2010年4月飞依诺成立、代持关系设立之初,国有企业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苏豪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40%,徐惠东则持股19.5%。

上海苏豪彼时股权结构。图片来源:企查查

  对于徐惠东以“作为其任职企业的股东及高管,为避免自身对外投资引发任职公司其他股东非议”为由找人代持的说法,专家发表了各自观点。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徐惠东于2010年4月通过他人代持股权参与设立飞依诺,该行为或涉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即便其经营业务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重合也不例外。不过,相关事实仍有待监管部门及涉事国企进一步核实认定。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分析,具体要看徐惠东所在的公司,彼时是否有规章制度要求。

  整体估值波动较大

  飞依诺主要从事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仪及相关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上交所官网显示,飞依诺2022年12月获得科创板IPO受理,IPO融资金额为11.22亿元,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25%。以此计算,飞依诺达到该融资金额时的整体估值不低于44.88亿元,每股不低于41.56元。

  而2023年6月,徐秀珍转让全部股份时飞依诺整体估值仅20亿元,每股约为24.69元。

2023年6月股份转让。图片来源:飞依诺创业板申报稿

  吕随启表示,短时间内公司估值出现大幅下调,原因可能是估值过于乐观,此前科创板IPO的目标估值可能不够合理。

  沈萌分析,撤回IPO可能是业绩表现不佳,并且失去IPO因素,估值自然也会受影响。

  从财务数据来看,飞依诺2023年营业收入为5.38亿元,虽然同比增长1.65%。但其归母净利润为亏损6559.05万元,而2022年为盈利3862.85万元。

  2024年和2025年,飞依诺业绩逐步回暖,2025年归母净利润已达1亿元。但公司估值并未随业绩同步走高,2025年12月最新一轮股权转让对应的整体估值仅为18亿元,较2023年6月股权转让时20亿元的估值水平有所回落。

  对此,飞依诺在深交所问询回复函中解释称,一方面,公司于2023年6月撤回前次上市申请,原本拟较快再次申报IPO,该次股权受让方结合当时市场环境及IPO预期给予较高的估值水平,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2023年下半年以来,受医疗行业政策影响,一级市场医疗器械投资有所回调,导致本次估值较2023年6月出现一定程度的合理调整。

  如此看来,飞依诺2025年12月对应的18亿元整体估值似乎有其合理性。不过,2026年6月披露的深交所问询回复函显示,针对深交所关于预计市值的问询,飞依诺表示,“采用同行业可比 A股上市公司的市销率(P/S)法测算得到的公司预计市值为63.65亿元、采用同行业可比A股上市公司市盈率(P/E)法测算得到的公司预计市值为36.06亿元。”

  针对公司整体估值大幅变动的合理性、前次科创板IPO阶段持股5%以上股东徐秀珍所持全部股份为代持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各方是否勤勉尽责等问题,央广财经已向飞依诺发出采访函求证相关细节。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正式回复。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