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2024年向土耳其对中国汽车加征40%关税提出的磋商,世界贸易组织(WTO)于7月28日裁定土方涉案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对此,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回应称,专家组支持中方主张,裁定土方涉案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此裁决表示欢迎。
涉及两项限制措施
2023年以来,土方对中国出口的电动汽车、混动汽车等车辆,先后采取附加关税、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
而本案就涉及上述两项主要措施。
一是附加关税措施。土耳其最初仅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内燃机汽车征收附加关税,后调整为适用于所有未与土耳其签署区域贸易协定(RTA,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同盟)的国家。因此,中国出口车辆仍被征收附加关税,而欧盟等RTA伙伴则获得豁免。
二是进口许可证许可制度(IPLS)。土耳其要求,除RTA伙伴外,其他国家出口至土耳其的电动汽车和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必须满足拥有一定数量售后服务站、维修人员具备资格认证、设立本地客服中心、制造商设有土耳其授权代表,以及承诺接受电池系统监管等五项售后服务要求,方可获得进口许可。
2024年10月8日,中国就上述措施向土耳其提出磋商请求。双方于同年11月20日至21日举行磋商,但未能解决争端。2025年1月27日,中国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专家组审理相关诉求。DSB于2025年2月24日正式设立专家组,并于4月22日完成专家组组成。
相关措施被认定违反WTO规则
接近WTO的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根据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决,认定土耳其针对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征收的附加关税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的规定。同时,专家组还认定,土耳其实施的进口许可证许可制度同样违反了GATT 1994。
具体来看,专家组首先认定,土耳其对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征收的附加关税超过了其在WTO关税减让表中承诺的约束税率,因此违反了GATT 1994第二条规定。
土耳其曾援引GATT 1994第二十条有关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称相关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电动汽车产业,通过支持国内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新能源汽车普及,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符合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的需要。
但专家组认为,土耳其未能证明进口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增加,或阻碍减排目标实现,因此不支持其相关抗辩。
此外,专家组认定,土耳其附加关税措施违反了GATT 1994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MFN)原则,原因在于土耳其给予区域贸易协定伙伴免征待遇,对不同来源的进口车辆实施差别化政策。
不过,专家组同时认可了土耳其依据GATT 1994第二十四条提出的部分抗辩,即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相关差别待遇提供正当性。这也是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首次明确讨论区域贸易协定如何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问题。
在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专家组认定,土耳其要求非RTA伙伴国家出口的电动汽车和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满足一系列售后服务条件,以及通过进口许可证机制执行这些要求的做法,均违反了GATT 1994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
土耳其此前辩称,相关要求是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和车辆型式认证(type-approval)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但专家组未接受这一解释,认为相关措施不符合WTO规则要求。
中方对裁决表示欢迎
7月29日,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世贸组织发布我诉土耳其电动汽车和其他车辆限制措施世贸争端案专家组报告答记者问显示,专家组支持中方主张,裁定土方涉案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此裁决表示欢迎。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称,2023年以来,土方对中国出口的电动汽车、混动汽车等车辆,先后采取附加关税、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违反约束关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多边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正当贸易利益和中土经贸关系。中方敦促土方尊重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采取切实行动,尽快纠正违规措施。
同时,中方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中方愿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与各方不断提升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