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7月29日晚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远通信”或“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自2020年卷入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或“原告”)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涉案1710案件历经中止、搁置、专利主张缩减等多轮变化,飞利浦已将最初4项专利侵权主张缩减至2项。近期法院驳回了移远通信提出的两项简易判决动议,涉案争议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该案预计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庭。飞利浦诉求涵盖侵权禁令、补偿性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全部诉讼费用,目前未明确具体赔付金额。除1710案件外,公司还涉及美国1707专利诉讼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相关诉讼,多起涉外专利纠纷并行推进。公司表示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已按会计准则完成相关会计处理,但案件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公告披露,案件1710起源于2020年12月。飞利浦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包含移远通信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与移远相关的案件是“案件1710”、“案件1707”),针对案件1710,飞利浦主张移远通信侵犯其4项美国专利。
2021年2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的平行调查(以下简称“ITC调查”),案件1710中止审理。
2022年7月,ITC调查以移远胜诉告终此后至2025年初,案件1710基本处于搁置状态,双方仅定期提交联合状态报告。鉴于移远通过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及ITC程序成功挑战了多项涉诉专利的有效性,飞利浦已相应缩减其对案件1710的权利主张范围,由最初的4项专利主张缩减至2项专利。
2026年3月,法院批准了飞利浦对包含移远通信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修正诉状。
近日,针对1710案件,法院对移远通信此前提出的两项简易判决动议作出了裁定(Summary Judgement),驳回了动议。公司此前提出两项简易判决动议申请,一是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专利适格性条款),认定935号专利权要求1–3、9–11、17不属于第101条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适格客体;二是认定公司自身产品未侵犯美国935号专利。针对1号简易判决动议申请,法院对于935号专利是否符合第101条专利适格性标准存疑,但基于司法审慎考量,法院驳回公司1号简易判决动议。针对2号简易判决动议申请,因双方对核心技术事实存在真实争议,法院驳回公司2号简易判决动议。案件1710预计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飞利浦提出四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出具临时及永久禁令制止侵权,判令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与判决前利息,认定蓄意侵权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认定本案为特殊案件,由公司承担全部律师费与诉讼费。
公告表示,案件1710目前处于简易判决结果阶段,后续将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业务均未受到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公告透露,除1710案件外,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受理的1707案件正处于专家报告交换阶段,预计2026年12月7日开庭审理;2026年2月,飞利浦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